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①。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①《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①《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陆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②顺治七年(50),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发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速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①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②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③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②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③《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①《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②《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③《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