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论主张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还是魏晋是封建社会的同志,都不同意西周封建论者把分封制与封建制混为一谈,更反对把分封制看作是封建制社会形成的标志。例如,郭沫若早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就已指出过:古人所谓“封建”,与今天我们所说的封建制度大有径庭。他认为,“封”实指“封疆”,“建”则是“建立社稷”,周初的鲁、晋、卫、滕等国,是周人的殖民部落,其他如齐、秦、燕、楚、吴、越,则系自然生长的国家,与周或通婚姻、或通盟会而已。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中也提出了西周封建和罗马殖民制度相似的观点。他说,在中国古代可信征的文献里,“封建”一词并没有秦汉儒家所渲染的那一套严密的等级制度。“作为春秋的文献看,我们仅知道下面的几点意义:(一)封建是为了监视下民(直接生产者)的制度;(二)封建是以土地为条件的制度;(三)封建是在土地与生产者结合的‘邑’之下,以保持氏族贵族延续的制度。”他们的解释,在主张西周奴隶社会的同志中颇有市场,不少人赞同他们所说的西周“封建”是一种军事殖民制度的观点。
日知对于分封制的性质和作用又有一种看法。他说,类似西周分封的赐土授民,在东方**的奴隶制国家中是常见的事。例如,在古代埃及就有很多例子。古典奴隶制国家当其属于民主共和(雅典、罗马)或贵族政治(斯巴达)时期,公职由公民选任,连薪水都不要开支,当然更无授民(封建)之必要;东方**国家则不然,君主之下必须有官僚制度,对于官僚贵族必须给予报酬,于是授土授民的制度就发生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