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的F1开间较大,南北长5.2,东西宽4米。中间有一套间,南北长3.58,东西宽1.84米,面积约6.6平方米。这样外间就只剩约12平方米了(隔墙所占建筑面积除外)。套间内靠西墙有一方形土台,高仅3厘米,北部有一挡火墙,当是取暖用的烧火台。套间内没有发现任何器物。但有三个柱洞,分布没有规律,又与整个建筑结构不协调,估计是后期栽柱所形成的,与本房子无关,倒是与本房子南边的几个柱洞可能有些关联。这套间当可住两三个人,他(她)们很可能是这一家庭(假如这所房子的居民可称得上一个家庭的话)的主事人及其幼儿。
外间靠西墙有一方形灶台,高3—5厘米,北边残留有挡火墙。室内放置器物甚多,主要分布在北半部。其中陶器即有二十八件,计夹砂、红陶鼎十一、泥质灰陶鼎二、夹砂灰陶罐二、红陶罐三、彩陶罐二,以及彩陶钵、红陶钵、红陶豆、彩陶壶、双联彩陶壶、小口平底瓶、泥质灰陶缸和器盖各一件。由于陶鼎都集中在这间屋子里,故知炊事乃是集中在这间房子里进行的。房内发现的其它器物还有陶纺轮三、砺石一、骨锥、残骨器一、骨笄五、鹿角一、陶球三、石弹丸一、陶环八和海蚌壳等。有趣的是在这里也没有发现人们常用的大型生产工具如石铲、石斧、石刀等。推测是人们带在身边外出劳动时,房子不幸被火烧了。
外间南半有较大一块空地,可供两三人歇息。外间的门开在北边直通室外,另有一门通套间。一门通向东边,但在F3做成后,在东门下做了一个土台,这门下部加了一段薄薄的矮墙,就只能做窗户了。
F3是利用F1的东墙接续盖成的。室内南北3.7,东西2.1米,面积约7.8平方米。门开在北边,西墙下有一方形土台。没有发现任何器物,当是专门住人的地方。
F4又紧靠F3东部,南北长2.57,东西宽0.87米,北边开门。没有其它设施,也没有发现任何遗物。推测是放柴草或粮食的库房,被大火烧光了。我们从这所房子的结构和室年布局可以推知,它的居民应是包括十多个人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当然应视为一个家庭,否则他(她)们就不会这样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家庭的人口不但比那两间一单元的家庭人口多些,人口结构也应复杂一些。就是说其中过婚姻生活的成年人可能不只一对,而是有两三对。否则他(她)们尽可以往较大的房子而不必隔成很小的开间。这种家庭的结构,应同新石器时代者(那时只有单间房子,而若干大、中、小型房子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本质的不同。
还有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双间房子有时附带有窖穴(如F19、20),多间房子则有不住人的小型库房,如F1—4中的F4和F6—9中的F7都是。说明这种家庭已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因而才有自己单独的储备。这种情况同新石器时代也是大不相同的。
象大河村那种分间房屋并不是个别的现象。例如河南荥阳点军台的F1就是一所双套间的房屋③。唐河寨茨岗有双套间房屋,镇平赵湾有三套间房屋,南阳黄山有双套间和六开间的房屋,浙川黄栋树有双套间和三套间的房屋,湖北均县朱家台和郧县青龙泉都有双间房屋。这些分间房子都属于仰韶文化后期或屈家岭文化,即铜石并用时代早期。可见这时家庭形态的变化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形成为一种鲜明的时代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