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汉书·食货志》。
这就是《汉律》关于“占租”的规定。
关于“占租”之制的始行时间、税率和课税对象,《史记·平准书》的下述记载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令“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者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段记载,有人把它当作“算缗钱”制,实为“占租”制。这是因为,它同“算缗钱”制有几点不同:首先,课税的对象不同。算缗钱的对象仅限于商贾,而占租的对象除商贾外还有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之有轺车者。其次,课税的内容不同。“算缗钱”仅对商贾的“储钱”课税,而占租是把上述诸人的所有财产折合成缗钱再课税,故前者为“储钱”税,后者为财产税。其三,税率不同。“算缗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税率则随课租对象的不同和财产性质的差别而不同,如同为轺车,三老等人有之则每车税一算;商贾人有之,每车税二算;商贾人的财产,每二千而一算;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而一算。至于船,则按其长短课税,更与算缗钱格格不入。由于“占租”同“算缗钱”有如上一系列明显的差别,故“算缗钱”为课之于商贾的“储钱”现金税;而占租则为课之于工商业者及车、船拥有者的财产税。(丙)关于“算訾”:此制始于何时,已不可详,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为景帝曾于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五月下诏降低按“訾算”多少为官吏的标准,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①。而所谓“訾算”,据颜注引服虔语,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财每一万钱纳税一百二十七钱,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财产课税,即《盐铁论·未通》所说“以訾征赋”,其课税对象应是除上述“占租”对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由于汉代存在对一般居民课取的财产税“算訾”,故汉代史籍中常见“高訾富人”的说法,也有“大家”、“中家”、“小家”之称,居延汉简中还有“高赀”、“赀家”等称谓,特别是关于“侯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的简文及“三■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简文,分别记载了礼忠家“赀直十五万”,包括小奴二人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值万、用马五匹值二万、牛车二两值四千、服牛二头值六千、宅一区值万和田五顷值五万等项;徐宗家“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值五千”②等情况,充分反映“算訾”税制的存在。否则,简文实无必要把这两个低级官吏的田地、奴婢、住宅、车辆、用马、服牛等的价值一一载明,更无必要指明其“赀值十五万”之数。
东汉时期,仍有“算訾”之制。《后汉书·刘平传》谓光武帝时,刘平为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即自报家财时以少报多,从而多纳赋税,故有可能是“算訾”。至于和帝时,官府在核实民赀时,有以农民的“衣履釜甑为赀”的情况①,更是地方官吏以计赀不实为手段额外剥削贫苦农民的情况。这些“增赀”、计①《汉书·景帝纪》。
②前者见《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号简文;后者见同书24·1号简文。①《后汉书·和帝纪》。
赀和核赀等事实,就表明了“算訾”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