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改革政治制度隋文帝在开始掌握北周政权的时候,就一反周宣帝所为,“大崇惠政,法令清简,躬履节俭,天下悦之”①。他做了皇帝以后,更是“勤于为治,每临朝,或至日昃,五品已上,引坐论事,卫士传餐而食”②。在这样励精图治的情况下,为了整顿制度,开创规模,在政治、经济方面采取了许多革新措施,以巩固和发展新建立的隋政权。
首先改革行政制度,以加强朝廷的权力。隋文帝即位之初就废除了北周时代从《周官》抄袭来的那一套古老的制度,命苏威等综合汉魏以来历朝的官制,制定新的制度。在朝廷分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十一寺,左右卫、左右领军等十二府。朝廷的五省中,秘书省职掌较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并不重要。政权所寄,全在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尚书省事无不总,是一个执行各种政令的机构。置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各一人,统领吏、礼、兵、都官(后改刑部)、度支(后改民部)、工六部。六部各设尚书一人,分统三十六侍郎,执行部务。门下省置纳言二人。内史省置内史令二人。三省长官共同定令立法,参决军国大政,担任宰相的职务。三省六部制度便从此确立起来了。
在地方,隋初沿袭前代的州、郡、县三级制。但当时南北各地均置侨州、郡、县,“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因而造成“民少官多,十羊九牧”③的情形。开皇三年隋文帝根据杨尚希等的建议,废除郡级机构,并省州县,裁减冗官。不仅节省了国家开支,而且提高了行政效率。对于地方各级官吏,统由尚韦省的吏部负责选任,所谓“大小之官,悉由吏部”①。这样就使“执政参吏部之职,吏部总州郡之权”②,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在整顿吏治方面,隋文帝“妙简良能,出为牧宰”。擢“仁明著称”的广汉太守柳俭为蓬州刺史③,以“奉国尽心”的驾部侍郎辛公义为岷州刺史,擢“治术尤异”的临颍令刘旷为莒州刺史④,“清名善政,为天下第一”。任“达于从政”的房恭懿为新丰令,“政为三辅之最”。文帝还经常遣使考察地方官吏,褒奖良能,惩处贪污。治书侍御史柳彧巡省河北五十二州,奏免贪污不称职的长吏二百余人。库狄士文为贝州刺史,对官吏尺布升粟之赃,无所宽贷,检举了一千多人,隋文帝都把他们发配到岭南去了。文帝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下令“诸州县佐史(《高祖纪》作“吏”)三年一代,继任者不得重居之”⑤。这些措施对澄清吏治,减轻人民痛苦,起了一定的作用。
①《隋书》卷一《高祖纪》上。
②《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太宗贞观四年。
③《隋书》卷四六《杨尚希传》。
①《隋书》卷七五《刘炫传》。
②《通典》卷十八《选举》六“杂议论”下。
③《隋书》卷七三《柳俭传》。
④《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⑤《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开皇初年,隋文帝力矫北周末年“用法深重”、“诛杀无度”的弊政,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修订刑律。裴政为主要修订人,上采魏晋旧律,下及齐、梁,讨论折衷,制定新律。废除了前代的枭首、轘裂及鞭刑,还废除了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等讯囚酷法。民有枉屈,县若不理,可以逐级上诉至朝廷,凡属死罪,都应上报朝廷,“三奏而后决”,以昭慎重。开皇三年,隋文帝根据刑部的奏报,认为犯罪人数还很多,乃因刑律太严。命苏威、牛弘等再定新律,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从此“刑网简要,疏而不失”①。当然,隋律的职能仍旧是镇压劳动人民,而且相当残酷;但它终究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惨之法”,而且标榜“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立法原则②,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