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在黄籍上。宋、齐之际户籍发生极度混乱,这方面的情况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户籍上却注死和逃;“停私而云隶役”,即在家为私而户籍上却注为官府服役;“身强而称六疾”,④即身体健康而户籍上却注患多种疾病。梁初邓元起为益州刺史,有人对他说:“蜀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⑤。以上说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是否士族主要决定于宦和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所谓宦,是指做过什么官。沈约说:东晋的黄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说那些在户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称高、曾”①。可知由远祖直到本身所历官位,都要在户籍上登记。刘裕的诏书也说:“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②。“资状”即指历代做官的情况。所谓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61)孝武帝下诏说:“士族杂婚者皆补将吏”③。“杂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当时规定,士族杂婚即丧失士族资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们补将吏。宋孝武帝怎样发现这些杂婚的士族呢?据记载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户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规定④,为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必然要进行户籍检查,因此才能发现并处罚这些杂婚的士族。这说明户籍上登记有通婚的状况。士族如犯罪、犯清议,也会影响他们的士族地位,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籍。南朝各代开国皇帝的即位诏中都有这一类的话:“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⑤,就是明证。
在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的门第等级。刘宋人武念,史称“本三五门”⑥。宗越“本为南阳次门”,安北将军赵伦之条次氏族,“点越为役门,后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复为次门⑦。宋明帝时王僧虔为吴兴太守,“听民何系先①《宋书·何之平传》。
②《南齐书·张岱传》。
③④《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梁书·邓元起传》。
①《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宋书·武帝纪》下。
③《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④《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条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语。
⑤《南齐书·高帝纪》下。参见《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条、《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元年条、《陈书·高祖纪》下永定元年条。
⑥《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⑦《宋书·宗越传》。
等为旧门”⑧,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盖“三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