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商税宋初,在陆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颁布“商税则例”,并不断修订,“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规定:“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收税)”,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③。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①。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1080),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
盐、茶、酒、醋、铜等专卖与商税五代、宋代的茶、盐等商品,常由官府专卖,即禁榷制。盐、铜、酒、醋、矾、香料等,五代时即行禁榷,茶、铅、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税。更多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须用钱、金银、粮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引等有价证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③《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26、42。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换取钞、引,再贩买有关的商品,称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凭钞、引或直接用钱、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再到官办场、务办理手续,支付各项费用,称为贴射法;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称为贴纳法;都要交纳住税、过税,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乡村、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称为买扑法。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钞法更严密,茶笼、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盐仓、盐场印封,除交纳正常的过税、住税外,都还要交纳头子钱、秤提钱、市例钱等等,南宋时大体上沿行。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还有酒、醋、矾、铜、铅、锡、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实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醋,五代时曾实行“禁榷”。五代末,允许民间酿造。北宋则官榷、民营并行,南宋严禁私自酿造。凡行榷酒处亦榷醋,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
矾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设矾场、务煎炼出卖,允许商人以金银、钱、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镬户”,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官设矾场出卖。仁宗时,晋州(今山西临汾)既设官炼矾务,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茶,“算请”生矾自炼熟矾出卖。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北宋末及南宋,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到矾场领矾贩卖,大体与茶、盐钞引通商法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