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为展限,也分为三限。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也比较完备。
预催“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①。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1130),“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绢之半,尽令折米”①,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①,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①,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超过300里,称为支移。元二年(1087),改为一、二等户300里,三、四等户200里,五等户100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①《宋史》卷174《食货志》上二《赋税》。
①《五代会要》卷25《租税·杂录》。
①《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5。
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货志·赋税》。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1190)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②,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另有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