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唐末由于现钱缺乏,规定现钱每八十五文作一百文,每贯一千文折成现钱八百五十文,称“省陌”,或单称“省”、“陌”。唐末天祐二年(905)时,虽诏“并须以八十五文为陌,不得更有改移”,但已是“坊市之中,多以八十为陌”。
五代十国,流通的主要是唐代的铜钱。后唐天成时,已是“市肆买卖所使见(现)钱,旧有条流,每陌八十文”,由于铜器价贵,销熔铜钱以铸铜器出售,屡禁而不止;以及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及辽朝又都使用五代的铜钱,屡禁输出也无效,更促使铜钱缺乏。后唐天成二年(927),各地“街坊市肆人户不顾条章(指每陌八十文),皆将短钱(指每陌少于八十文)转换长钱(折算一百文)”,诏令“并须使八十陌钱”(以八十文折算一百文)。由于现钱缺乏,后汉乾祐中,“官库出纳缗钱,皆以八十为陌,至是民输者如旧,官给者以七十七为陌,遂为常式”③。然而现钱缺乏导致现钱增值的情况,直至宋朝,“国初因(后)汉制,其输官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然诸州私用犹各随俗,至有以四十八钱为百者”①,这里所说的显然是指后汉、后周及“十国”后期的情况。
铜钱缺乏,铸钱以供应需求,五代十国大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后唐长兴元年郭在徽曾建议:“铸造新钱,或一当十,或一当三十,或一当五十”,但被认为“以一当十,真谓将虚作实”而否定②。
钱荒问题日益严重,后晋天福三年十一月,采取“无问公私,应有铜者并许铸钱,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并规定“十钱重一两”;并允许私人开矿冶炼铜,不收赋税,以供铸钱。次月,又改为不定重量,“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仍“不得入铅并铁”,但商人谋利,民间私造铜钱“以铅锡相参,缺薄小弱”,不得不于次年七月即禁止私铸铜钱,只许官铸钱。这次铸铜钱以缓解钱荒的措施,实际上以失败告终。
后周世宗于显德二年采取非常措施,“采铜兴冶,立监铸钱”,“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并寺观内钟、磬、钹、相轮、火珠、铃、铎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其他各种铜制品,包括废寺的佛像,全都用来熔铸铜钱③,铜镜等由政府制造出卖,这是五代时规模最大的铸钱活动。
“十国”大都也铸钱,据《文献通考》称:“诸国割据者,江南(南唐)曰唐国通宝,又别铸如唐制而篆文,其后铸铁钱”;“两浙(吴越)、河东(北汉)自铸铜钱,亦如唐制;西川(前、后蜀)、湖南(楚)、福建(闽)皆用铁钱与铜钱兼行,湖南文曰乾封泉宝”,“福建如唐制”。“十国”所造大多为铅钱、铁钱,属于地方性货币,通常只于境内流通,“湖南地多铅铁,(楚王马)殷用军都判官高郁策,铸铅铁为钱,商旅出境,无所用之,皆易他货而去,故能以境内之物易天下百货,国以富饶”①,地方性货币在某种境况下起到了促进商业的作用。
③《新五代史》卷14《皇后刘氏传》,卷63《前蜀世家·王衍》;《旧五代史》卷90《赵在礼传》。①《资治通鉴》卷288,后汉乾祐元年六月乙酉。
②《册府元龟·邦计部·钱币》三;《旧五代史》卷107《王章传》。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九月乙未。
①《册府元龟·邦计部·钱币》三。
第二节宋代的商业宋朝的建立与统一,消除了晚唐、五代分裂割据的局面,社会经济得以正常发展。农业、手工业的高度发展,为商业的兴盛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水陆交通的便捷,统一的货币制度,铸钱量的增加及纸币(交子、会子)的创设与发行,坊市制度破坏后带来的沿街开店,营业时间的不受限制,统一的商税制度,以及与辽、金、夏的“榷场”贸易和兴盛的海外贸易,都为宋代城乡的商业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发展条件,促使宋代大小城市及乡村镇市的商业空前繁荣。盐、铁、铜、酒、醋等,继承五代“禁榷”制,禁榷制又扩大到茶、铅等,由官府专卖以垄断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