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玉镜统》现存篇幅主要是对军将官吏的赏功与罚罪部分,赏罚规定十分详尽,军中以十五个官阶为区分等级。赏功的主要内容有:在战斗中杀敌一人以上者都可得赏。杀的人多,赏赐也多。但如果杀了敌人,后又战败的,就不能奖赏;俘获敌军人、马、甲胄、旗、鼓、金,总数在百件以上者,可得赏,俘获越多,赏赐也越多,包括俘获敌方的妇女、儿童。攻城战斗中,先登上敌人城头,破城者;我军打败仗时,能够殿后抗敌,使全军安全撤退者;对于虚报俘获和杀敌数量者能够揭发报告的人;“虞人”带路有功者;将领打败仗,但其护卫、队人能挫敌军锋者;挫敌军锋、大败敌人者。奖赏办法是按在战争中得及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在功罪相抵之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9,元祐七年十二月壬申附注。
①《宋会要辑稿》方域8之27,罗兀城条。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4,元祐六年八月癸丑。
后,功超过罪,分等级奖赏,有的加官,有的赏给不同数量的金、银碗,金、银腰带,衣服,鞍鞯,茶绢等物,以及赏赐荣誉称号。
罚罪的主要内容有:遇战,不敢战而逃者;在战斗中打败仗者;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军、战斗、会合者;战争中不互相援助者;有战争中弃失本部人、马、甲胄、旗、鼓、金,数量超过一定限度者;虚报俘获量、杀敌量和买卖首级者;察军、司吏徇私舞弊或检查不严,以致出现虚报者;反之,诬告者也要获罪;在战斗中,主将阵亡,或亡失旗、鼓、金时,该部的护卫、首领、押队、亲随等都要受到严惩;战斗中,察军擅自离开主将,又对战事不了解者。处罚的手段有:处死,终身监禁,罚作苦役,杖刑和刺字,夺兵权,减、免官职,罚马等③。
③《宋史》卷87《地理志·会州》。
第七节金代猛安谋克制度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它产生于女真原始社会的末期,由最初的围猎编制进而发展为军事组织,最后变革为地方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生产与军事合一的特点。猛安谋克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内容编制不是女真族所特有的,在同样的历史条件下其他一些民族也可能出现类似的组织,猛安谋克与契丹族的头下军州和满族的八旗制度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由于民族和时代的不同,其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猛安谋克的形成、变革和迁徙猛安谋克是以千夫长、百夫长命名的一种军事组织,它源于原始的狩猎生产组织。在氏族社会中,出围狩猎是一种生产,围猎时要组织氏族部落的人员出动,一般的是按什伍的编制方法组织,作为军事组织就是从这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马扩《茅斋自叙》记载,金太祖完颜阿骨打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马扩据此推论:“其行军布阵大致如此。”猛安谋克的编制中有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谋克之副蒲里衍(牌子头)、什长(执旗)、伍长(击柝)、士卒(正兵)、士卒之副阿里喜。出猎时,按什伍编制,年壮者为正,矮小者为副,《金国语解》:“阿里喜,围猎也。”这种组织最初是平时射猎,战时则战,还没有出现常设的军事组织。当掠夺其他部落财物的战争成为经常之事,便出现用围猎的编制办法设常备的军队,不仅产生首领,而且逐渐形成世袭制。
猛安谋克军事组织,是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代的产物,因此它在金建国后仍保留同围猎的关系和民主主义的残迹。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确立以后,平时生产,仍以出猎作为训练武艺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来,以保持其善射猎的民族风尚。在猛安谋克内军事首领与士卒间,尊卑不严,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住食穿戴没有特殊的差别。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讨论先自卑者开始,讨论完毕,把灰漫灭。献策、赏功都体现了军事民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