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舍法庆历五年设立太学后,曾设“内舍生”200人,嘉祐元年(1056),有人“或欲立三舍以养生徒”③,但没被朝廷采纳。熙宁元年(1068),太学除内舍生200人外,增加100人为外舍生,“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给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缺,即将外舍生拨填”①。王安石把学校看成“一道德”(统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场所。熙宁四年十月,“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元符二年(1099),又规定诸路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直至南宋末。三舍法规定:太学“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生),不限员;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以百员,内舍(生)以二百员为限。生员各治一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熙宁五年八月,外舍生定为700人,“日给食钱”。宋神宗要求将王安石“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②。熙宁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吕惠卿参与修撰的《书义》(《新经书义》)、《诗义》(《新经毛诗义》)、《周礼义》(《新经周礼义》、《周官新义》),合称《三经新义》,颁于学校,作为教科书。元丰二年(1079)十一月,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一百”,共2400人,还订有考试升迁细则,外舍生由各州生员经考试选入。外舍生每月进行一次“私试”,每年进行一次“公试”,第一、二等者升内舍生;内舍生二年进行一次“舍试”,得优、平二等的升上舍生,升舍时还要参考每月所记学生的行(“师教不戾规矩”)、艺(“治经程文合格”),决定是否升舍。上舍生分为三等,以行、艺俱优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等者可直接任命为官,中等者可不参加“省试(礼部试)”而直接参加殿试,下等者可免“解试”直接参加“省试”。但要求很严,上舍上等生“自元丰(二年)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已”③,元祐时废上舍生直接命官及免省试、解试的制度,绍圣时复行元丰制度。
宋徽宗时,又增上舍生为200人、内舍生为600人、外舍生为3000人,学生由州学生升贡,以考试以定入舍等级。自崇宁五年(1106)“是科为始,罢诸州发解并省试,并以学校逐年贡士”①。下一科起即从上舍生中选拔,不进行“省试”而只进行“殿试”,故有“上舍魁首”、状元,而无“省元”。宣和三年(1121),又诏恢复“省试”,复行元丰三舍法。
南宋绍兴三年(1133)始设国子监,十三年始建太学,亦行元丰三舍法,定额为上舍生30人、内舍生100人、外舍生570人。以后各舍人数有增减,上等上舍生亦可直接出任官职,直至南宋末年。
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规定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有关制度与太学三舍法相同,各州、府学每年向太学“岁贡”,每州贡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州内舍生免试为太学的外舍生,州上舍生先附太学外舍生学习,经③《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29、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8,庆历四年四月壬子。①《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赵抃:《乞给还太学田土房缗状》;《宋史》卷432《胡瑗传》;《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30。
②《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2《议学状》。
③《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30。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戊辰;卷237,熙宁五年八月辛卯。《宋史·选举志》三。考试中格升为太学内舍生,经三次考试还不能升内舍生,返回州学。徽宗崇宁元年,又规定县学学生经选考升入州、府学;州、府学学生,每三年向太学输送一次,再经考试,上等者为太学上舍生,中等者为下等上舍生,下等者为内舍生,不入等的为外舍生,宣和三年罢州县学三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