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之1,7之4、5。①《宋会要辑稿》选举1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①《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首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发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首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此,类试合格人常参加殿试。如皇帝“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③,遂成惯例。
②《宋史》卷157《选举志》三。
③《宋史》卷155《选举志》一;《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