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人类行为的任何一方面时,某人的描述(养育孩子意味着……)或评价(养育孩子的方式应该是……)总有可能是以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点为基础。我们习以为常的儿童发展之类的理论实际上往往囿于某些文化假设之中。因而这些理论可供商榷。有必要阐明一下,本书内容出自于一个美国中产阶级白种人之手,而不具备这些特点的人又该如何看待我的著作呢?
即便我是一名世界级的养育思想及行为专家(但我不是),也没有能力在这里审判大量的相关文学作品。有关育儿理论存在极多的变量,也就是说适当关爱儿童存在许多变量,包括程度、时间以及家长惩罚孩子的具体情境和理由。例如,一位人类学家描述了肯尼亚西南部基西人部落(Gusii)成员在知道美国母亲会暂时离开大哭的婴儿时感到十分震惊:“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持续的身体碰触来阻止婴儿大哭不仅是一种实用手段,同时也是母亲行为的道德强制性表现。”
不同文化对待幼龄儿童也不同。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岁宝宝叛逆期’(terribletwos,幼儿到2岁左右会有一个反抗期,对父母的一切要求都说“不”,经常任性、哭闹、难以**。——译者)并不是全世界共通的”;其是否存在似乎取决于“家长试图坚持其权威”的程度,或者取决于家长对孩子寄予的最终养育目标是什么。这只能更加说明特定的文化理论和文化实践会催生不同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一再说,对于我们来说普遍而习惯的儿童发育理论并不一定在任何地方都适用。
那么本书核心思想不能免受跨文化视角的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塔夫斯大学(TuftsUniversity)的弗雷德·罗斯鲍姆(FredRothbaum)认为,无条件父母爱在某些文化背景下“前途”要比在美国光明;不过他补充道,这种概念在某些地方看起来有些离题;无条件接受是以尊重个人自我、而绝非普遍自我作为依据的,我们可以相信孩子为认可自己而必须得到家长的爱,但“认可自我”的概念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同样那么有意义,在不强调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其甚至看起来有些怪异。
另外,罗斯鲍姆指出,对孩子说出“我爱你”会暗指不爱他们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说了,就是在表明其不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我们的爱是无条件的,那是因为我们决定这样去感觉;但在许多文化背景下,个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家长与孩子)反映出来的角色感和规范感是未受质疑的,他们自身就带有责任感,不用做出承诺和保证。这与无条件养育的形式是不是不同呢?是不是甚至要比后者更深刻?或者其与自由选择的爱相比更不具意义呢?不管我们最终会做出什么判断,都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无条件性”这个概念。
说起“自由选择”:我曾强调过放松我们对孩子的控制力度以及帮助他们体验自主感的重要性。但这项研究成果是不是只适用于某些特定地区呢?孩子对自己的生活有发言权,其从中得到的好处是不是只在与个人主义或更少受传统约束的相关文化下才会发生呢?我们的孩子在参与选择的过程中要比权威家长要求他们服从看上去会更快乐、更积极,这难道不是适用于任何地区的真理吗?[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