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如果有人急于全盘否认有“共相”这种东西存在,我们就会发现,我们不能严格地证明有诸如性质这样的实体存在,也就是说,不能证明有由形容词和名词所表现的“共相”存在;而我们却可以证明关系必然存在,即能够证明通常由动词和介词所表现的那种“共相”存在。让我们以共相的“白”(whiteness)为例。如果我们相信存在“白”这样一种共相,我们就会说某些事物为白,是因为它们具有“白”的性质。然而,这一观点被贝克莱和休谟极力否认,后来的经验主义者也追随他们的脚步,他们所采取的否定形式是否定“抽象观念”这种东西的存在。他们说,当我们想要思考“白”时,我们对某种特定的“白”事物形成了一个意象、一种殊相,并对这一殊相进行推理,同时又注意不要推演出任何只在它身上是真确的,而在其他“白”事物上并非同样真确的东西。作为对我们实际心理过程的描述,这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是正确的。例如在几何学中,当我们想证明关于所有三角形的某些特性时,我们画一个特定的三角形并对它进行推理,得注意不要使用它与其他三角形不同的任何特性。初学者为了避免错误,往往觉得多画几个尽可能不同的三角形是很有用的,以便确保他的推理可以同样适用于所有的三角形。然而,当我们自问如何知道一个东西是白的或是一个三角形时,困难立即出现了。如果想避免用共相的白和三角形,我们就应选择一块特定的白或某个特殊的三角形,并说任何东西只要与我们所选择的特定物有某种正确的相似之处,那它就是白或三角形。但这样一来,所需要的相似性就必须是一个共相。既然白的事物有许多,那么在这些成对的白色物体之间就必然有这种相似,而这就是共相的特征。说每对之间都有不同的相似,这是毫无用处的,因为一旦那样,我们就不得不说这些相似之处都是彼此相似的,结果我们最后就不得不承认相似是一个共相。因此,相似关系必定是一种真正的共相。既然已经不得不承认这种共相,我们觉得就不值得再去发明一些晦涩难解、似是而非的理论来避免承认诸如“白”和“三角形”这样的共相了。
贝克莱和休谟之所以没有意识到这种对他们拒绝“抽象观念”的反驳,是因为他们也像他们的对手,只考虑性质问题,而完全忽略了关系也是共相。因此,理性主义者反对经验主义者在另一个方面似乎又是正确的,虽然理性主义者由于忽视或否认关系的存在,所演绎出来的结论(如果真有的话)可能比经验主义者更容易出错。
既然已经明了必然存在共相这样的实体,下一个要证明的是:共相的存在并不仅仅是精神的。这句话的意思是,无论共相的存在属于哪一种,它们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心灵对它们的思维,也不依赖于它们以何种方式被心灵所觉察。我们在前一章末尾已经谈及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必须更充分地考虑共相属于哪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