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的末尾,我们已经看到“关系”之类的实体似乎是存在的,只是其存在方式不同于物理客体,也不同于心灵和感觉材料。在本章中,我们必须讨论这种存在的性质是什么,以及有哪些客体具有这种类型的存在。我们先从后一个问题开始。
我们现在所谈的是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因为它是柏拉图带进哲学领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theoryofideas)就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在我看来,柏拉图所做的乃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尝试之一。下文所要提出的理论大部分来自柏拉图,只是因时代变化而对表现形式做了些必要修改。
对柏拉图来说,这个问题出现的方式大概如后文所述。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诸如“正义”这个概念。如果我们自问何为正义,很自然地就会从这种、那种或者其他正义行为来考虑,以发现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必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某种共同的性质,而这种共同性质存在且只存在于正义事物中。就这种共同性质而言,由于它们都是正义的,而这种共同的性质就是正义本身,是纯粹的性质,它与日常生活的一些事实混合在一起,就产生了正义行为的多样性。任何其他可能适用于常见事实的词也与之类似,例如说“白”,这个词适用于许多特定事物,是因为它们都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或本质。这种纯粹的本质,就是柏拉图所说的“理念”(idea)或“理型”(form)。(虽然柏拉图所谓的“理念”可以被心灵所理解,但我们不能认为柏拉图所谓的“理念”存在于心灵之内。)正义这个“理念”并不等同于任何正义的事物,它是不属于特定事物但又为特定事物所共有的东西。因为它不是特殊的,所以它本身不能存在于感觉世界中。此外,正义不像感觉的事物那样稍纵即逝或变化不定;正义本身是恒久、不朽的。
就此,柏拉图达到了一个比普遍的感觉世界更真实的超感觉的世界,即不变的理念世界,只有理念世界才能给感觉世界提供一个朦胧的映像。对柏拉图来说,真正实在的世界是理念的世界。因为无论我们对感觉世界中的事物作何看法,我们都只能说,事物分享这样或那样的理念,而这些理念构成了事物的全部特性。因而这就容易流于神秘主义。我们可以期望在一种神秘的启示下,能够像看待感官客体那样看见理念。我们也可以想象这些理念存在于天上。这些神秘主义的发展是非常自然的,但这种学说的基础也是合乎逻辑的。正因为它的基础是合乎逻辑的,我们才必须对其加以考虑。
随着时间的推移,“理念”一词被赋予诸多联想,当把这些联想用于柏拉图的“理念”时很容易令人产生误解。因此,我们不用“理念”而用“共相”一词来阐述柏拉图的本意。柏拉图所指的这种实体,其本质与感觉中所给予的特定事物是对立的。感觉中所给予的事物,是与给出感觉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凡是在感觉中所给定的事物,或和感觉中所给定的那个事物具有相同性质的事物,我们称为殊相;与之相反,我们把可以被许多殊相所分享的东西称为共相。正如我们上面已看到的,共相与殊相,把正义和种种正义的行为、把白和白色的事物区别开来。
当我们研究常用词时就会发现,大致说来,专有名词代表殊相,而其他名词、形容词、介词和动词则代表共相。代词代表殊相,但含义模糊:只有通过上下文或语境,我们才能知道它所代表的是哪种殊相。“现在”这个词代表一个殊相,即代表此时此刻,但它就像代词一样,代表着含义模糊的殊相,因为“现在”总是在变化的。
由此可见,任何句子都需要至少有一个表示共相的词。最接近这种陈述的例子,如“我喜欢这个”。但即使在这里,“喜欢”一词也表示一种共相,因为我还可以喜欢其他东西,其他人也可以喜欢一些东西。因此,一切真理都涉及共相,而一切关于真理的知识都涉及对共相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