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这种存在着潜意识的假说是完全合法的。这是因为当我们提出这种假说的时候,一点也没有脱离人们所习惯的那种普通思维方式。意识只能使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而我们对别人意识状态的了解,就只能靠类比加以推导出来,或者说只能靠观察别人身上相似的说法和行动方式而达到对别人行为和意识的理解。(在心理学中,无须怀疑的正确说法是:不必经过特殊的思考,就可认定别人与自己的构造相同,因而它也像我们一样具有意识。这种认同作用便是我们理解活动的绝对必要的条件。)这种推论(或认同作用)在人类早期就已经被自我扩大到别的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的物体,甚至于整个外部世界。简言之,凡个体自我感到与自己极为相似的身外之物都在这种认同作用之下与自我实现等同。但是,随着自我与其之外的其他人和物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大,这种作用就渐趋消失。到今天我们所具有的批评判断力已使我们怀疑认为动物也有意识的看法。我们更断然否定植物有意识,并认为那种认定非生物也有意识的假说乃是一种神秘主义。但是,即使在那些被原始的认同倾向阻滞了批判力发挥的场合——或者说,在那些把一切身外之物都视为与己同类的地方——这种认为身外之物都具有意识的假说,也是通过推论获得的,它绝不可能像自我意识一样,能迅速做出判定。
精神分析所要求的,无非是希望我们也应该把这种推论过程用于我们自身——这样一种方式的确不同于我们的天然倾向。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必须说:假如我在自己身上所看到的许多行为和表现无法同自己所能觉察到的自我心理活动联系起来,它们自然会被我视为他人的东西:这些行为和活动只能通过他人的心理活动来解释。进一步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最易于懂得怎样去解释或明白别人身上发生的那些与自己相同的活动(或者说,最懂得怎样把它们归之于论证心理事件的因果链条之中),同时又拒绝承认这种活动在自己心理中发生。很显然,这对我们所提倡的研究应从自己的自我做起的主张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因为它使得我们无法获得对它的真正的认识。
当我们运用这种推论过程于自己身上时,如看不到我们自身内部的二元对立,仍然无益于把这种潜意识活动揭示出来,它只能按逻辑推导,得出一种不同的假设:在自我中存在着第二种意识,它与我们所知道的那种意识结合为一体。但是这样一种观点,毫无疑问应当坚决批判。因为,第一,一种属于自己却又不为自己知道的意识,根本不能混同于那种既属于自己又属于别人的意识。这种没有最重要特征的意识,究竟该不该加以研究,本身便很值得怀疑。看来即便那些向来反对潜意识心理假说的人,也不准备用一种意识不到的意识来取而代之。第二,分析表明,我们所推论出的各种不同的潜在的心理活动,具有高度的相对独立性,它们之间似乎没有联系,或者说互不相识。果真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假定,我们不仅有第二意识,还应有第三、第四,以至于无穷无尽的意识。第三,也是最有分量的批驳,我们还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精神分析所进行的研究表明,某些潜在的意识过程本身便具有一些独到的性质和特征,对此我们还极为生疏,甚至认为它们难以置信,因为它们同我们所熟识的那种意识的性质完全相反或对立。鉴于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推论加以修正,也就是说,我们所要推论或想要证明的,并非是我们存在着第二种意识,而是一种不能为意识所知的特殊的心理活动。我们有权利拒不使用“下意识”这个词,因为这一称呼是错误的,且易引起误解。有名的“意识分裂”(splittingofconsciousness)病例,与我们的观点也不矛盾。我们对该病例所做的最恰当的描述是,这种患者的心理活动分裂为两种,它总是不停地在这种或那种意识中轮番交替。
在精神分析中,我们除断言心理活动本身是潜意识的之外,别无选择。意识只能像感官(sense—organs)觉知外部世界那样去觉知它。我们还希望从这种对比中获得新知。在我们看来,精神分析关于存在着一种潜意识心理活动的假说,一方面是原始的泛灵论(cenimism)的扩展,它使我们在周围事物中觉知自身,另一方面又是康德对于各种关于外部知觉的种种错误看法之批驳的延续。正如康德所警告过我们的那样,切不可忽视我们的知觉是受主观条件制约的,绝不可将其等同于被我们知觉到的不可知之物。精神分析同样警示,不要将意识的觉知混同于作为这种知觉之对象的潜意识的心理活动。如同物理事实一样,心理事实同样也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我们高兴地获知,对内在知觉的纠正并不像对外在知觉的纠正那样困难,相对于外部世界而言,内部对象的不可知程度要小得多。
二、“潜意识”的各种不同含义
——一种地形学的观点
在做进一步分析之前,先让我们讲清一个重要却易令人困惑的事实:进入潜意识状态的本性仅仅是精神活动的一个特征,并且还非它的一个最典型的特征。此外,还有一些具有各种不同价值的其他心理活动,也具有潜意识的性质。由此看来,潜意识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察觉,其余一切都与意识活动相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这些活动如要变成意识活动,它们肯定与意识中其他种种活动形成极鲜明的对照。从现在开始,如果我们在描述各种心理活动时,不再追究它们是意识的还是潜意识的,在对其进行分类和联系时,仅仅依照它们与本能和目的的关系,它们自身的构成以及它们在自己所属的心理系统内的等级等等,就可消除对它的各种误会与曲解。然而,这样做的话,会有诸多理由表明是行不通的。例如当我们提及“意识”与“潜意识”这两个词时,有时是在描述意义上使用,有时是在系统意义上使用它们,在第二种意义上,它俩各自代表的是一个特殊的心理系统,而且还拥有自己独特的性质。这难免会造成意义含糊不清。为了免遭混乱,我们可以把某些经由我们区分的心理系统,以一些随意选出的名字称谓,这些名称最好不要使人们想到它们属于意识。这样做时,我们首先得阐明,我们是以什么依据来区分这些心理系统的,这又不可避免地要提到意识的种种属性,这些属性乃是我们进行一切调查研究的出发点。在以后的阐析中,当我们在系统意义上使用意识和潜意识时,一般用简写符号Cs.代表意识,而用Ucs.代表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