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潜意识状态的存在,我们还可更进一步争辩,在某些特定的时刻,意识在我们内心仅占据极少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大部分被我们称之为意识知识的东西都长期地潜伏着,也就是说,都是潜意识的。当我们所有的潜在记忆都被考虑在内,那么否认潜意识的存在便显得不可理喻了。或许有人反对说,这些潜在的记忆不应再被当做心理活动,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可继续从中榨取某些心理产品的身体残余。对此说法的一种清楚的答复是:一种潜在的记忆不仅不是身体的残余,恰恰相反,它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心理活动的痕迹。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种反对意见建立在一个错误的等式上:意识活动等同于心理活动,这一等式虽未明确地提出,却被一些人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一等式要么被当做逻辑推导的预期理由,用以证明心理活动毫无疑问就是意识活动,要么就是一种习惯性说法,被当做一种专用术语使用。对于后者可以说不攻自破,因为它像许多习惯性说法一样漏洞百出。现在的问题是,这样一种说法是否已被证明有用,我们理当接受它。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种将心理与意识混淆的习惯性等式是完全不恰当的。它破坏了心理的连续性,使我们陷入了不可自拔的心身平行论(psycho—physicalparallelism)的泥淖之中,它还很容易遭到非议,因它在没有任何可靠根据的情况下,过高地估计了意识所起的作用,并且它还迫使我们过早地从心理学研究领域中退出来,连一个满可以作为这种损失之补偿的去处都无法找到。
很多迹象清楚地表明这一问题——这种其存在不容置疑地潜在的心理生活的状态,究竟被看做是一种意识的心理状态,还是一种身体的同一状态——迫使我们必须打一场笔墨官司。为此,我们最好要将注意力集中放在这些有争议状态的易于确定的性质上。一旦考虑到它们的身体特性,它们便完全不易接近:没有什么生理学概念或者化学过程可给出关于它们的性质的意见。另一方面,我们确切地知道它们和意识的心理过程有着举不胜举的连接点,在一定力量的帮助下它们可转变成意识的心理过程,或为之所替代。并且所有我们用来描写意识的心理活动,诸如观念、意向、问题解决等范畴,都可运用到它们身上。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潜在状态与清醒状态唯一不同的地方便在于它们欠缺意识,所以我们理应毫不犹豫地将它们看做心理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将其作为意识的心理活动的最密切的“朋友”来对待。
拒不承认潜在的心理活动具有心理特性的观点或许出于这样一种氛围:大多数关于这一现象的考证还没有成为精神分析之外的研究的主题。那些无视病理学事实的人认为,正常人的失误动作是一种偶然事件,并且满足于用《释梦》出版之前的老眼光来看待梦,他们紧紧抱住意识心理学的一些问题不放,无力去关注一下潜意识心理活动问题。偶然地,即使在精神分析产生之前,催眠试验尤其是催眠后暗示就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潜意识心理的存在和它的活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