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睡眠愿望(意识的自我对这一愿望的全神贯注,加之梦的稽查作用,以及我将在后面[第488页以下]讨论的“润饰作用”构成了意识的自我在梦中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中都必须被视为形成梦的动机之一,而每一个成功的梦都是愿望的满足。关于这个普遍存在、亘古不变的睡眠愿望与其他不时被梦内容给予满足的愿望之间的关系,我将在以后[第570页以下]进行讨论。但是我们却在睡眠欲望中发现了可以填补斯图吕贝尔和冯特[第223页以下]理论的漏洞的因素,并解释了对外部刺激解释的反常性和任意性。睡眠的心灵对外部刺激完全可以做出正确的解释,它包括一个主动兴趣和要求睡眠的结束。正因为如此,在对外部刺激的解释中,只有那些与睡眠愿望所行使的稽查作用相一致的解释才能得到认可。“那是夜莺,不是云雀。”因为云雀意味着情人之夜的结束。在可以认可的对刺激的解释当中,再被挑选出来的才是最符合于潜伏在内心的欲望冲动的那种解释。这样,梦中的每一件事都可以毫不含糊地被决定下来,没有任何事情带有任意性。错误的解释并非来自错觉,可以说是一种遁词。不过,在此我们再一次指出,作为梦的稽查作用的结果,移置导致某种替代,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面临着一个偏离正常精神过程的作用。
如果外部神经刺激和内部躯体刺激的程度足以引起心灵对它们的注意,只要其结果不是唤醒睡眠者而是引起梦,它们就构成了梦的形成的焦点,亦即梦材料的核心;正如在两个精神刺激之间寻求中介观念一样,从材料的核心也可以寻求一种适当的愿望满足。在某种程度上说,有许多梦确实是受躯体因素支配的。在这种极端的例子中,甚至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即某个愿望当时并未活动,只是为了形成梦而被唤醒。不过,梦别无选择,只能是愿望在一定情景中满足。似乎梦所面临的问题,就是通过当时活动着的感觉材料来寻求一种得到了满足的愿望。如果这种直接的材料带有痛苦和失望的性质,也不会影响它们用来构成梦。心灵对于那些其满足并非愉快的愿望是有自由支配权的。这看起来自相矛盾,但当我们考虑到存在着两种精神动因和在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稽查作用时,这种矛盾也就可以理解了。
如我们所知,心灵中存在着一些“被压抑”的愿望。这些愿望属于原发系统,而它们的满足遭到继发系统的反对。我说存在这种愿望,并不是对曾经有过而后来又放弃了的愿望做历史的陈述。对精神神经症研究至关重要的压抑理论认为,这些被压抑的愿望依然存在——尽管有一个与之同时存在的制约力量把它们抑制下去。用语言学的说法就是把这些冲动“压下去”(“pressingdown”)。促使这种冲动得以实现的精神机构始终保持着存在状态和工作秩序。如果这种受压制的愿望一旦发挥效力,那么继发系统(这一系统可以进入意识)就遭到失败。这种失败表现为痛苦和不愉快。我们的结论是,如果在睡眠中产生了一种源于躯体的不愉快感觉,梦的工作就会利用这种感觉使某种原来受压制的愿望获得满足,尽管它要或多或少地受着不断出现的稽查作用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