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更深入地探究梦的过程心理,我就为自己设定了一个艰难的任务,其艰难程度甚至超过了我的阐释能力。这其中的各种复杂成分,实际上是同时发生的,但我只能逐个加以表述。而且,在提出每一观点时,我不想讨论其基础,因为这实在是太难以控制了。我必须承认,这里对梦的心理学阐释,不能依循我的观点的历史发展轨迹。虽然我关于梦的研究路线是由先前有关神经症心理学研究工作决定的,但我无意于在本书中以此作为参照基础。不过,我还是常常不得不如此,而不是老向相反的方向以梦作为研究神经症心理学的手段。我很清楚,这样会给读者带来诸多麻烦,但我只能如此[参见第104页注]。
鉴于对这种情况的不满,我想先给出另外一种考虑,或许使我的工作会更有价值。正如第一章所言,我发现自己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各家权威意见的尖锐对立。我对梦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已为大多数这类对立观点留有余地,只觉得其中有两个观点须加以彻底否定,即认为做梦是一种无意义的过程[第55页以下]和认为做梦是一种躯体过程[第77页以下]。除此之外,我发现,我的复杂论点能够在不同方面为所有这些对立意见提出论证,并表明它们都具有部分的真理性。
梦继续着清醒生活的活动与兴趣[第7页以下],这一观点已因隐藏的梦念的发现得到完全的证实。对我们极端重要且引起我们极大兴趣的,似乎正是这些隐藏的梦念,梦从来不关心琐碎细节。但我们也发现有理由接受相反的观点,即梦捡起前一天所遗留下来的无关紧要的事情[第18页以下],但只有当它在某种程度上从白天清醒活动中撤回来时,它才能对主要的兴趣施加某种控制[第18页]。我们发现,显梦尤其如此,它通过伪装的变化形式来表达梦念。我们已知道,由于与联想机制发生联系,对于清醒思维活动没有利用的新近或不重要的观念材料,梦的过程能轻易地加以控制,而且,由于稽查作用的缘故,它将重要但遭到拒绝的观念材料的强度,移置到其他不重要的观念内容之上。
梦具有记忆增强的性质[第11页以下],并能够利用童年期的材料[第15页以下],这一事实已成为我们的理论基石之一。在我们看来,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是梦的形成的不可缺少的动机力量。
自然,我们并未怀疑睡眠过程中外部感觉刺激的重要意义[第42页以下],这一点也已被实验证实;但我们已揭示,这种材料对梦的愿望的关系,恰如白天活动所遗留下来的思想残余与梦的欲望的关系。我们也没有理由否认,梦对对象的感觉刺激的解释方式,与幻觉相同[第28页以下];但我们也发现,这种解释具有一个动机原因,其作者却未对此加以说明。这种解释是以下列方式进行的,即被感知到的对象并不干预睡眠,并能为愿望实现的目标服务。至于睡眠过程中感官兴奋的主观状态,特鲁贝尔·赖德[1892,参见上文第32页以下]似乎已证实其存在。虽然我们没有把它看成是梦的一个特殊起因,但却能够对之做出解释,认为它是活动于梦的背后的记忆,在退行性复现时所产生的结果。
内部的肌体感觉通常被认为释梦的关键所在[第33页以下]。这种感觉在我们的理论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种感觉如跌落、漂浮、受禁等,如果需要,随时都可以向梦的工作提供材料以表达梦念。
在我们看来,认为梦是一个迅速而转瞬即逝的过程这一观点[第64页],就意识对先已构成的梦的内容的知觉而言,是正确的;但梦进程的前几个部分似乎要经历一个缓慢而迂回的过程。我们已能够解释梦将大量材料压缩为一个极短暂的时间片刻这一难题,认为这是因为梦能够利用心灵中已经形成的某些结构。
我们承认梦经受了记忆的歪曲和肢解这一事买[第46页以下],但认为这不构成释梦的障碍,因为它只不过是在梦的形成一开始就起作用的伪装过程的最后而明显的部分而已。
至于心灵在夜间是否入睡[第54页以下],或它是否在夜间像白天一样地执行其全部功能[第60页以下]这一问题看似不可解决的争论,我们发现两种观点都有正确的一面,但又不完全正确。我们已发现,梦念包括着高度复杂的理智活动,几乎动用了心理机构内的全部资源。但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认,梦念的形成开始于白天;也必须假定,心灵具有一种类似睡眠的状态。因此,即使是部分睡眠理论[第77页],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尽管我们已经发现,只是这种睡眠状态的特征不是精神联结的解体,而是白天起作用的各精神系统转而集中于睡眠的愿望。在我们的理论中,心灵活动在夜间从外部世界撤回这一因素,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梦中回归作用的发生,尽管不是其唯一决定因素。放弃对任意流的控制[第49页以下]这一说法也不完全错,但这不能否认心理生活的所有目的,因为我们发现,在随意的目的性观念被放弃之后,不随意的目的性观念便起而代之。我们不仅承认在梦中,联结变得较为松散[第58页],而且发现,其松散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甚;但我们也发现,这些松散联结只是对其他更生动、更重要的联结不得已而为之的替代。我们确也承认梦的荒谬,但事实也表明,即使是荒谬的梦,也具有某种意义。
关于梦的功能,我们没有什么不同意见。有人说梦是心灵的安全阀[第79页],而且,用罗伯特[1886,第10页以下]的话来说,所有有害的事物在梦中都表现得无害,这种观点不仅与我们关于梦造成双重愿望满足理论完全吻合,而且这种方法对我们比对罗伯特自己更富有意义。认为心灵可以自由地建构梦[第82页]这一观点在我们的理论中亦有表现,即前意识活动允许梦自由地发生。诸如“心灵在梦中回复到胚胎状态”的说法,或哈夫洛克·霭理士[1889,第721页]用以描述梦的说法,即梦是“一个充满丰富情感但思维不全的世界”,与我们的理论推演亦完全一致,即在白天被压制的那些原始活动方式,与梦的建构具有密切关系。我们也完全同意萨利[1893,第362页]的观点:“梦是保持我们已形成的这些人格特征连续性的一种手段。在睡眠中,我们回复到对事物的古老看法和情感,回复到很久以前曾支配着我们的冲动和活动之中。”[参见第60页]和杜拉格[1891]的观点相同,我们也认为“被压制的内容”构成了梦的动机力量。
关于“梦想象”的重要性及其解释,我们完全赞同施尔纳[1861]的看法[参见第83页以下],但不得不从问题的另一角度来理解它。关键不在于梦创造了想象,而是想象的潜意识活动在梦念的建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关于梦念的来源,我们也深受施尔纳启发;但他归之于梦的工作的所有事物,实际上几乎都可以归之于白天的潜意识活动,这种潜意识活动既是梦的诱发动因,也是神经症症状的诱发动因。关于“梦的工作”,我们不得不做完全不同的理解并缩小其含义。
最后,我们也绝没有放弃对梦和心理紊乱之间的关系[第11页以下]的研究,只是把这种研究牢固地奠定于新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