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梦的历史意义当作一个独立的主题加以研究会得不偿失。一个领袖人物可能会在梦促使下从事一项大胆的事业并成功地改变了历史。但是,只有当梦被认为是一个与心灵其他熟知力量完全不同的神秘力量时,才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梦被理解为某种冲动的表现形式,只是这些冲动在白天遭受抵抗的压力,而夜间却从心灵深处的兴奋中获得强化,那么这种问题便不复存在了。但是,古人对梦的推崇却是基于正确的心理洞见,是对人类心灵中无法控制、不可毁灭的力量的敬畏,是对产生梦的愿望并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活动的“恶魔般”的力量的崇拜。
这里我说是“我们的”潜意识并非是无意的,因为我所描述的潜意识与哲学家的潜意识不同,甚至也与李普斯的潜意识不同。对他们而言,潜意识只是用做意识的对立面,他们激烈争论的论题是,除意识外,还存在着潜意识精神过程。李普斯更进一步地主张,全部精神事件都以潜意识的方式存在,其中一部分同时也以意识的方式存在。但我们通过梦和癔症症状形成的现象所要证实的并不是这一论题,这一论题通过对清醒的生活观察便足以得到证实。通过对精神病理结构及其首要组成部分即梦的分析,我们获得的一个新的发现是:潜意识(亦即精神)是两个独立系统的功能,而且对正常生活和病理生活均如此。因此潜意识就有两种类型,心理学家们尚未把它们区分开来。这两种潜意识都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潜意识,但在我们看来,其中我们称之为潜意识的那一类是不能进入意识的,而另一类我们称之为前意识,是因为它的兴奋能够达到意识——这当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或许还必须经受新的稽查作用,尽管无须考虑潜意识。要达到意识,兴奋必须通过一个固定的或有层次性的动因系列(这些动因由稽查作用在兴奋中造成的种种变化揭示出来),这一事实使我们能够进行空间的变化。我们已经说明了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与意识之间的关系,认为前意识系统就像屏风一样介于潜意识系统与意识之间。前意识系统不仅阻断了通往意识的道路,而且还控制着随意运动的能量,支配着能量贯注的分布,其中一部分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注意[参见第593页]。
近年来,在精神神经症文献中经常出现“超意识”与“下意识”之间的划分,对此,我们也必须回避,因为这种划分似乎恰好是在强调精神与意识之间的等同性。
那么在我们的理论框架中,意识还剩下什么作用呢?意识的作用曾一度被认为是万能的,并掩盖了其他一切作用,它的作用只是为感知精神的质提供了一个感官而已。按照我们设计示意图的想法,意识知觉是某一具体系统的功能,因此,我们采用意识的缩写形式Cs.是合适的。就其机械性质而言,这一系统有别于知觉系统Pcpt.:它易感于各种性质的兴奋,但不能保持变化的痕迹,亦即不能拥有记忆。以其知觉系统作为外部世界感官的精神机构本身,对潜意识感官而言也构成外部世界。这里,我们又碰到了动因的层次性原则,它似乎控制了精神机构的结构。兴奋材料从两个方面传至意识感官:一是从知觉系统,它的兴奋决定于各种性质,在它变为意识感之前可能要经受新的矫正;另一个来自精神机构内部,它们的量的过程以快乐和痛苦的质的不同程度被感知,并在经受某种程度的改变之后进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