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把做梦(它终归是心灵的一种功能)描述为一种躯体过程还具有另外一层意思。它意欲显示梦是不值得列为一种精神过程的。做梦曾被人比喻为“一个不懂音乐的人的十个手指在钢琴键盘上滑过”[斯图吕贝尔,1877,第84页;并参照本书第222页]。使用这种比喻或持有类似观点的人,大都是严谨科学派代表。依据这种观点,梦是完全不可能进行解释的,因为一个不谙音乐的人的十指怎么可能弹奏出一首美妙的乐曲?
即使在很早以前也不乏对梦的部分觉醒理论的批评者。布达赫(1838,第508页以下)写道:“有人说梦是一种部分清醒,这首先既没有对清醒也没有对睡眠产生任何的启示作用;其次,这不过是说在梦中有的精神力量是活跃的,而有的在休息,实际上,在我们整个一生中,这类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发生着。”
这种居统治地位的理论(即把梦看作一种躯体过程)隐含了罗伯特(Robert)在1886年提出来的一个十分有意思的假说。由于这个假说能够暗示做梦的一种功能或实用目的,所以十分吸引人。罗伯特用两个所观察到的事实作为他理论的基础。这些事实我们在前面讨论梦的材料时已考虑过了,即我们梦中只梦见那些白天印象中最没有意义的琐事,和我们在梦中很少梦见白天中非常感兴趣的重要事情。罗伯特(1886,第10页)指出,那些经过我们深思熟虑的事从来不会成为梦的诱因,而只有那些在白天思考不成熟或一闪而过的观念才进入梦,这是普遍正确的情况。梦通常难以解释也正是因为它是由前一天没有引起我们注意的感觉印象所引起的。[同上书,第19~20页]这样,决定一个印象能否进入梦的条件在于印象形成过程是否受到干扰,以及这个印象是否太不重要以致没有必要重新加工。
罗伯特把梦描绘成“一个躯体的疏泄过程,而这种过程在我们精神反应中感觉到了”[同上书,第9页]。梦是思想的疏泄,因为这种思想在刚一产生时就受到了窒息。“一个人如果失去做梦的能力,他渐渐会变得精神错乱,因为大量不完整、没加工完的浮浅印象就会在心灵中积累,形成一团混乱以干扰应作为完整吸收的思想。”[同上书,第10页]梦可以作为头脑负荷过重的安全阀,具有恢复和排放的能力[同上书,第32页]。
如果我们要问罗伯特,梦中出现观念怎么就会使心灵疏泄,那我们就误解了他。罗伯特显然是从梦内容的这两个特征推导出这样的道理,即通过某种手段可以在作为躯体过程的梦中排除一些没有价值的印象;以及做梦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精神过程,而仅仅是我们从驱逐这些印象所得到的信息。此外,排放并不是夜间在心灵中所发生的唯一的事件。罗伯特自己补充道,除此以外,白天出现的一些想法被加工出来,“没有被排放的思想的任何一部分都被从联想借来的思路缠绕在一起,并进入记忆形成一个没有害处的想象图景”(同上书,第23页)。
但是在评价梦的来源的性质问题上,罗伯特的理论同前面我们所说的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是完全相反的。根据后者,如果心灵不是反复受到来自内外刺激而唤醒的话,我们根本就不会做梦。但罗伯特的观点是,梦来源于心灵本身——在于它超负荷而需释放出一些东西的事实。而且他还十分合乎逻辑地得出下面的结论:来自躯体的这些原因作为梦的决定因素只起到一种从属作用,没有心灵从清醒生活中获得材料这些因素是不可能产生梦的。他所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承认梦中心灵深处所产生的荒诞意象可能是受到神经刺激的影响(同上书,第48页)。不论怎么说,罗伯特并不认为梦是完全依赖于躯体事件的。但根据他的观点,梦也不是精神过程,在做梦过程中是没有清醒生活的位置的;它们是在与精神活动有关的器官里每夜所发生的躯体过程,而且它们有保护这些器官免受过度紧张的功能——或换个说法,就是清洗心灵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