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些作者则认为刚才这个结论是不合理的。詹森(1855)就认为这种不随意观念无论在白天还是在梦中,或是在发烧或谵妄状态中,“都有一种自主活动被迫休息的特点和或多或少由内在冲动引起的机械性连续的观念和意象的特点。”所有不道德的梦,作为对梦者的精神生活来说,根据詹森的说法,都证明是在某些时候他有对这一理念内容的觉察;而又当然没有梦者自己的精神冲动的证明。
而另一位作者默里似乎也对梦的形成赋予了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当然是为了把梦分析成为组成成分,而不是为对精神活动的任意破坏。他在写那些逾越道德界限的梦时说:“那是我们的冲动在说话,在指导我们的行动,而理智却无法把我们拉回去,尽管有时它会警告我们。我也有时出毛病,产生邪恶的冲动,在我清醒时我能抵御它们,而且常常是制服它们。但在夜里我却向它们屈服,甚至在它们的压力下行事,也不感到害怕,也不后悔。在我脑海里展现的图景构成的梦,我感到是一种冲动所促成,但我不在场的意志却又无法把它们驱走。”(默里,1878,第113页)
没有一个相信梦具有揭示人的非道德倾向(尽管这种倾向被压抑着和隐藏着)的作者会比默里揭示得更清楚精确了,他说:“于是在梦中一个人自我暴露地站在那里,完全是原始、**裸的毫无装饰的样子,一旦他摆脱了意志的控制,他立刻就变成了各种**的玩物。可是在白天,良心、荣誉感、恐惧等把他同各种**隔离开来并把他保护起来。”(同上书,第165页)在下面一段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些话:“梦所揭示的人是原始本性的人。可以说人回到梦中就是回归到自然状态。一个人的心灵受到后天学得的观念侵蚀越少,他在梦中受到与之性质相反的冲动的影响就越大。”(同上书,第462页)他还以自己的梦为例继续说明这一问题,说他在梦中就很少成为这种迷信的牺牲品,对于这种迷信,他在著作中曾予以猛烈的抨击。
默里的这些深刻反省失去了对梦生活探讨的价值,因为他把自己如此仔细地观察的现象仅仅看成是“自主心理”(automatismepsychologique)的证据。根据他的观点,正是这种自主心理支配着梦,并构成精神活动的对立物。
斯特里克尔(1879,第51页)写道:“梦并不仅仅是幻觉。例如,如果一个人说在梦中很怕强盗,强盗的确是想象的,但是恐惧却是真实的。”这句话使我们注意到,梦中情感不能同梦的内容残留物以同样的方法来判断;而且我们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发生在梦中的精神过程哪一部分被看作是真的,也就是说,哪一部分有必要被归类于清醒生活的精神过程。
七、做梦及其功能的理论
任何从某一角度对观察到的有关梦的特点寻找解释,同时又对梦所占据的位置从更广的领域进行界定的阐述都可以被称做关于梦的理论。人们会发现各种理论是如此不同,这主要在于它们选择了梦的不同特征作为最基本特征,并把它作为解释及相关性的出发点。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从这些理论中推论出一个梦的功能(无论从功利主义出发或其他什么方面)。不过,由于我们习惯于找到一些目的性解释,我们将更容易接受那些把某种功能归之于做梦过程的理论。
我们实际上已经熟悉了几种观点,这些观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或多或少可以称之为梦的理论。古代人们所持有的信念,认为梦是神给人的启示以指导人的行动,这就是一种地道的理论,它给我们各种有关梦的事情的信息,而这些事情都是值得我们知道和了解的。随着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科学研究的题目,有相当多的理论也随之发展起来,包括那些目前还很不完整的论述。
没有必要去做一个详尽的统计,我们仅根据它们对梦中精神活动的数量与性质的基本假定把梦的理论粗略地分为三大类。
(1)有这样一些理论,例如德鲍夫(1885,第221页以下)的理论,根据他的说法是白天的精神活动完全继续到梦中,他们假定心灵并不入睡,它的机能仍保持不变;但因处于睡眠状态之中,它们和清醒时不同,在睡眠中它的正常功能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于这种理论,人们不禁要问,它是否能够从睡眠的条件下找出梦与清醒思想之间的所有区别。此外,它也不可能为梦找到任何功能;不能说明为什么人要做梦的理由,以及回答为什么精神结构的复杂机制如何能在似乎没有预设的条件下继续运作的问题。无论是无梦的睡眠或是由干扰刺激的介入而清醒过来,似乎都只是合宜的反应,而不会是梦的第三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