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那不过是公民知识的长进,与公民的道德无关;也许那些有公民知识的人未必都是良好的公民罢?”我的答案是:公民知识是公民道德的要素;公民知识的普及是公民道德养成的重要条件。公民的知识不充分,所以容易受少数舞法奸人的愚弄。且不要说什么了解国民天职的好听话头。单说大家都明白了政治制度的作用,都“戳穿了西洋镜”,都晓得利在何处弊在何处了,那时候,作弊自然不容易了,监督的方法自然更完密了。防弊之法加密,作弊之机会减少;公民道德的进步其实不过如此。什么“人心丕变”“民德归厚”,都不过是门面话。要想公民道德的进步,要造成良好的公民,只有两条路:第一要给他一个实习做公民的机会,就是实行民治的制度;第二要减少他为恶的机会,使他不敢轻易犯法。
(《〈政治概论〉序》)
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
前几天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的席上,杨杏佛先生说了一句很沉痛的话:“争民权的保障是十八世纪的事;不幸我们中国人活在二十世纪里还不能不做这种十八世纪的工作。”
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的奋斗,决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
(《民权的保障》)
“权利”的意义
“权利”一个名词是近三十多年来渐渐通用的一个新名词。当这个名词初输入的时代,梁任公先生等屡作论文,指出中国人向来缺乏权利思想,指出中国人必须提倡这种权利思想。其实“权利”的本义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后来才变成法律给予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中国古代思想也未尝没有这种“义权”的观念。孟子说的最明白: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
这正是“权利”的意义。“一介不以与人”是尊重自己所应有;“一介不以取诸人”是尊重他人所应有。推而广之,孟子所谓“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正是个人自尊其所应有,自行其所谓是。孔墨两家都还有这种气概。但柔道之教训,以随顺不争“犯而不校”为处世之道,以“吃亏”为积德之基,风气既成,就无人肯自卫其所应有,亦无人肯与强有力者争持其所谓是。梁先生们所谓中国人无权利思想,只是这种不争不校的风气造成的习惯。在这种习惯支配之下,就有了法律规定的人权民权,人民也不会享用,不会爱护的。
(《民权的保障》)
法律的辩护士
然而普通人的知识和能力究竟有限,我们不能期望人人都懂得自己的权利是些什么,也不能期望人人都能够监护自己的权利。中国人所以不爱护权利,不但是长久受了不争与吃亏的宗教与思想的影响,其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制演进史上缺乏了一个法律辩护士的职业。我们的老祖宗只知道崇拜包龙图式的清官,却不曾提倡一个律师职业出来做人民权利的保护者。除了王安石一流远见的政治家之外,多数儒生都不肯承认法律是应该列为学校科目的。士大夫不学法律,所以法律刑名的专家学识都落在一种受社会轻视的阶级的手里,至高的不过为刑名师爷,下流的便成了讼棍状师。
刑名师爷是帮助官府断案的;人民的辩护还得倚赖自己,状师讼棍都不能出面辩护,至多不过替人民写状子,在黑影子里“把案”而已。我们看《四进士》戏里讼师宋士杰替他的干女儿打官司,状子是按院大人代写的,是宋士杰出庭代诉的,还几乎完全败诉了,我们看这戏的用意,可以想见我们的老祖宗到了近代也未尝不感觉到法律辩护士的需要。但《四进士》的编著者是个无名的天才,他的见解完全不能代表中国的一般社会。普通人民都只知道讼棍是惹不得的,宋士杰是人间少有的,同包龙图一样的不易得。所以他们只希望终身不入公门,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们只准备遭殃,丝毫没有抵挡,没有保障。好胜是天性,而肯吃亏是反人情。中国人的肯吃亏、不好讼,未必是宗教与哲学造成的,绝大的造因是因为几千年来没有保护人民权利的律师阶级。
西洋人的权利思想的发达同他们的宗教信条正相反。基督教的教主也是教人不抵抗强权的:“有人打你的左脸,你把右脸也给他打。”然而基督教的信条终久不能埋没罗马人提倡法律的精神。罗马不但遗留下了《罗马法典》,更重要的是她遗留下的法学与辩护制度。士大夫肯终身研究法律,肯出力替人民打官司;肯承认法律辩护是高尚的职业,而替人伸冤昭枉是光荣的功绩,——有了这种风气和制度,然后人民有权利可说。我们不要忘了:中古欧洲遗留下的最古的大学,第一个(Salerno)是医科大学,第二个(Bologna)就是法科大学,第三个(巴黎)才是神科大学。我们的士大夫是“读书万卷不读律”的,不读律,所以没有辩护士,只能有讼棍:讼棍是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
(《民权的保障》)
民权保障运动的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