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从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的总量来看,目前来源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数量占据了80%[4]。地方人大毫无疑问处在了被动位置,造成立法项目来源单一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在立法立项中发挥主导作用。
2.法规起草环节
法规起草是地方立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人大在此环节的主导作用是否实现,已经成为动摇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地位的关键因素。
(1)地方立法凸显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倾向利益化。
地方立法起草的主体与立法立项的主体是不同的,渐渐呈现出多元主体的态势。然而实际操作中,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起草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负责的,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趋势。与一般的起草组相比较,政府因长时间处理某项业务,熟悉程度更高,加上有丰富的财力物力资源,政府无疑具备更大的优势,立法质量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高的。但是,现实中出现了大量政府部门通过公权谋取私权、通过立法谋取钱财的现象,如无故设立收费项目,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力是只猛虎,必须关在笼子里。
(2)组织协调工作少做,导致法律来源多处。
由于人大没有发挥主导权,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于是出现了单一部门主导法规起草的情况,很容易因为其对其他单位情况不够熟悉,起草出来的法规使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交叉。另外,起草部门纯粹是出于利益动机,不顾已有的立法,再次立法,这种重复立法发生冲突后将让行政相对人难以适从,也减损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公信力。
(二)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作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立法中法案到法的阶段通常包含了四个环节:一是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笔者将选取目前人大主导作用减弱幅度较大的前两方面进行阐述。
1.提出法案环节
众所周知,立法提案权是法案到法的前提条件。提案主体非常广泛,令人失望的事实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占大比重,人大代表提出的法案少之甚少。[5]我们不能否认,大多数人大代表和代表团一直都保持着很高的提案热情和积极性。[6]实际操作上,法案往往不符合规范,比如大多更倾向于立法目的的阐述,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因此最后多数只能转为批评、建议等,交由相关部门核查办理,[7]实在可惜。
2.审议法案环节
作为重要的立法环节之一,审议法案是立法中法案到法的阶段的关键点。目前,地方人大在法案审议中的主导作用也是没有发挥够的。
(1)审议时间短。
由于我国地方立法关于立法草案交由审议的时间有几种规定,但都是含糊不清的,比如在会议前,还有很多是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的,所以,审议人员了解法案的时间很可能是很短暂的,甚至是即将开会前才拿到了相关的草案进行浏览。[8]这样的后果很明显:审议人员飞速浏览完法案,只能对内容有一番粗略的了解,没办法进行思考和研究,也不可能提前搜集材料对所有内容理解通透,也就与提出有质量的意见无缘,间接地影响了地方人大的立法质量。
(2)审议方式少。
分组会议[9]是目前地方采用的审议方式,以讨论形式为主,而且讨论只能在组内进行,不能跨越到其他组,更不能进行辩论。因为审议人员没有进行足够的沟通,想把意见转化为法规的成功率就很小,从而导致审议人员几乎不能够对法案进行修改。
(三)完善环节地方人大主导作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主导法的修改,废止提案
关于《立法法》对法的修改、废止的规定只笼统地用了准用性规范,即“适用本章(法律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提及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于是,目前的法律修改和废止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先提出议题然后拿出方案,确定法规是否修改、是否废止,何时修改、何时废止,怎样修改、怎样废止。
2.地方政府主导法律解释权的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