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域外授权立法的经验在于,从宪法或者宪法相关法的层面加以规定授权立法,从而保证授权立法的效力和实施。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授权立法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规范,使授权立法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结合中国授权立法的现实,不难发现中国的授权立法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二)中国授权立法的完善路径
第一,明确授权立法的概念和范围。由于政体和国体的差异,各国最高立法机关有所不同,但是授权立法的基本样态和概念是一致的。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下只有以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授权立法的概念,才能区分授权立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授权立法与配套立法为例,很多学者将配套立法列入授权立法的下位概念,认为配套立法属于授权立法中的法条授权立法。[45]授权立法和配套立法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它们的意旨指向、功能作用、权力基础、授权意义、授权主体和规范层级都是不同的,[46]所以很难将配套立法纳入授权立法的范围中。确定授权立法的概念,需要明确授权主体、受权主体、授权范围、授权原则和授权程序等内容,对这些基本内容加以整合形成完整的概念体系。明确授权立法的概念,能够进一步准确厘定授权立法的权限范围和边界。
任何权力都有边界,确定授权立法权限的边界尤为重要。授权立法的权限范围问题关涉授权立法调整法律关系的程度和界限,授权立法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参考德国和法国授权立法的做法,从宪法层面对授权立法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进行设定,可以看出授权立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立法法》通过反向排除条款的方式,规定了涉及国家基本制度方面包括税收基本制度的内容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但是排除这些内容,剩下的社会关系如何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是未来授权立法完善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可以说,划定授权立法的范围才能从立法技术层面实现授权立法的规范化和明确化。这是完善授权立法的理论路径。
第二,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和秩序。首先,从法律文本上分析,《立法法》并没有针对授权立法设定专门的公布和实施程序,很多授权立法在颁布施行很长时间内很难为公众所真正了解和知悉。由于授权立法程序性规定的缺位,使授权立法的法律位阶面临诸多难以预见的问题。借鉴德国对于授权立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没有经过议会听证程序,不得公开。这样议会既保留了对行政法规草案的预先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又为行政法规提供了预先知晓,并适用配合议会意见修改的机会,有效降低了行政法规违反上位法而事后废止的概率。[47]这种事前预防的程序性设定相比事后进行审查监督的方式,能够加强授权机关与受权机关的协作和配合,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进程。其次,从授权立法秩序上来看,我国授权立法的秩序问题并没有引起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的足够关注。“多年来只有极少数地方法规是由省级人大制定,绝大多数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几乎‘虚置’。”[48]不仅一般立法形态出现这种问题,授权立法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加强对授权立法秩序的规范,使授权立法真正高效及时地发挥作用,弥补法律稳定性和滞后性带来的缺憾。这是完善授权立法的程序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