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外授权立法的相关经验
纵观授权立法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针对授权立法存在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有必要结合域外和特定地区授权立法的经验,从授权立法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寻找授权立法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路径。从域外授权立法的发展和经验来看,在授权立法产生之后一直面对合宪性的质疑和争论,原因在于其根植于分权理论但是又违背分权理论。“权力分立只是政治智慧的一个规则,当公共政策有坚实的理由要求该规则让路时,它就必须让路。”[38]在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当严格遵守分权原则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便会将其立法权限授予行政机关。现代国家将部分立法权转移到行政管理部门,使得行政部门处在非常重要的权力位置上。因此,宪法和行政管理法的主要任务开始向引导权力配置转移。[39]通过宪法和基本法的形式明确授权立法的相关制度,是现今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以下将简要分析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授权立法的相关经验。
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授权立法,从成文宪法和相关基本法中不难发现授权立法制度的架构。以德国和法国为例,《德国基本法》第71条和第80条分别规定了专属立法权和授权立法,即在联邦专属立法范围内,各州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授权时,才享有立法权。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者州政府可经法律授权颁布行政法规。法律应该规定授权内容、目的和范围。在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应指明法律授权的依据。如果法律规定此项授权可以再授权的则此项授权的再授权必须由行政法规明确规定。[40]同时要求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才能公布。法国《宪法》第38条规定,政府为执行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同时规定法令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将请求追认的法律草案提交议会,否则无效。[41]德国和法国都是通过宪法的形式规定授权立法。德国授权立法的规定聚焦在对授权立法的内容、目的和范围以及授权依据和转授权的细节上。法国授权立法的聚焦点在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限的限定上。从规定授权立法的法律位阶上看,德国和法国通过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授权立法的注意事项,这种做法比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要超前并且具体许多。[42]
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一切立法权授予合众国国会”,在非授权原则下议会行使着社会政策的重要选择权。但是最高法院迫使议会放弃非授权原则确定合适的标准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相应的立法权限。[43]美国授权立法制度通过最高法院判例的形式加以确认,其聚焦点在授权立法的标准确认上。英国的授权立法制度和美国的相似,由于英国不具有成文宪法,没有在宪法层面对授权立法进行规定。英国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不仅仅包括技术性的细节,还包括备受关注的政策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主要采用纲要性立法。授权立法在英国被广泛适用和发展,英国授权立法的聚焦点在如何对发展迅速、形式多样、内容繁杂的授权立法进行监督上。澳大利亚的授权立法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立法性文件法》对授权立法的概念、内容、登记生效、监督审查等都有明文规定,并且设有专门的法规和条例委员会监督授权立法。[44]通过特定成文法的方式确定授权立法制度的做法,不仅在英联邦国家中,在世界授权立法制度发展中都是极具代表意义的。可以说澳大利亚授权立法不再是聚焦授权立法的某一方面,而是全方位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