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授权立法的完善阶段
从新《立法法》实施之后,中国授权立法进入自我修正和完善阶段,这一完善阶段将决定未来中国授权立法制度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程度。新《立法法》的修改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8]从授权立法内容上来看,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缩,明确把税收基本制度排除在授权立法范围之外。
进一步重申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授权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授权决定除了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之外,还要对具体事项、期限以及实施授权决定的原则进行明确。同时把授权的期限限定在五年,重点强调禁止转授权问题。从新《立法法》对于授权立法问题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授权立法制度已然进入自我修正和完善的阶段,这是逐步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经之路,也是形成法治体系的题中之意。
在授权立法制度逐步完善阶段,自新《立法法》施行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四次授权立法活动,分别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这四次授权立法活动都是授予国务院行使相应的立法权限,并且后三次授权决定都是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这是包裹立法技术[29]在授权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包裹授权立法的形式,对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进行“打包”授权,既能保证授权立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相比较分次授权立法,又能降低相应的立法成本。
授权立法在经历了初创阶段的谨慎适用、发展阶段的广泛适用之后,在完善阶段逐渐朝着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方向稳步推进。授权立法制度的完善体现在授权立法技术的提高和授权立法事项的具体化等方面。从综合性、总括性的授权立法到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的授权立法,中国授权立法活动始终践行着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旨。通过科学的授权立法方法,提高授权立法的质量;通过民主的授权立法方式,凝聚授权立法的共识;通过新兴产业领域的授权立法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
三、中国授权立法制度的问题检视
中国授权立法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是中国立法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和改进的过程。《立法法》在立法权限中设定的授权规则、授权终止以及行使被授予权力的规则,从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层面为授权立法提供了规范指引。尤其是新《立法法》要求,授权的基本要素都要在授权决定中明确规定,以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授权决定中对立法授权的基本要素进行统一规范,促进被授权机关严格按照授权决定的要求进行立法,从而加强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立法活动的监督。[30]虽然授权立法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原则和规则在法律规范层面得到确认,但是从近半个多世纪的授权立法的理论和实践检视,依然存在着诸多亟须改进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现与解决关系到授权立法制度的健全和立法体系的完整。本文试图从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两个层面审视授权立法。[31]
(一)授权立法实体性问题检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