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授权立法是分权理论的实践和延展。授权立法的出现源自分权学说和制衡理论,要求权力的行使要相得益彰。立法权和行政权既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促进。“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6]立法权具有的最高性和神圣性,是行政权不能僭越的。但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7]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是法治国家进行高效理性治理的前提,所以在此意义上,“行政立法是一个不得不予以容忍的祸害,它对于分权是一种不幸又不可避免的破坏。”[8]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机关授予制定普遍性的行政法规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压力;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权的有限让予,能够更加高效地行使立法权限。
其次,宪法权力的配置和立法权限的划分构成了授权立法的宪政基础。授权立法的出现具有合宪性,是对立法权限进行精细划分的结果。由于对立法权限划分的实质是国家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关系到权力格局的调整和利益再分配,所以立法权限需要科学合理适当的分配。[9]无论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都对立法权的配置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虽然每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性质具有差异性,但是宪法中关涉立法权限的配置问题都是在该国范围内确定授权立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根据。[10]立法权限的精细划分能够使得立法权的行使更加准确和高效,从而更加全面专业地保障公民权利。随着立法机关将越来越多的职责授权给行政机关,社会事务和其他规范性事务日趋多元化,授权立法的增长在其增加自由裁量权方面尤为突出,其提出的宪法性难题不是存在合理性的问题,而是立法机关如何对授权立法进行有效监督。[11]
最后,授权立法的社会基础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授权立法的出现顺应法律发展和改革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法律适用成本。“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立法机关所面临的任务是如此之多和如此之复杂,乃至如果不给这种机关加上极其繁重的负担,那么这些任务中的细节与技术细节就无法完成。再者,在专门的政府管理领域中,有些立法活动要求立法者对存在于该特殊领域中的组织问题和技术问题完全熟悉,因此由一些专家来处理这些问题就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的立法议会来处理这些问题适当的多。”[12]法律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13]立法主体需要根据宪法的权力配置将立法权限授予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受权主体,进而保证科学立法的实现,降低立法和司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明确授权立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是深入研究中国授权立法的前提,授权立法的法理基础、宪政基础和社会基础是调整和完善中国授权立法的理论依据,也是中国授权立法制度进一步健全的根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要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14]这对新时期中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缓解繁重的立法任务需要借助授权立法制度。中国的立法历史、现状与法律实践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境中,有必要回顾中国授权立法的发展历程,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寻适合中国国情的授权立法制度的完善路径。
二、中国授权立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