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觉性。学校教育活动是一种具有高度自觉性的活动。教育工作的特点是教育主体和手段的合一性。教育对象的主体性、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制度空间的弹性也都要求教师有自觉和自律的德性。在现代教育体制中,教师专业团体作为最重要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是教师职业道德自觉性的标志之一。同时,现代教育制度中的教师职前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的存在使得教育工作者一般都经过专门的职业训练。因此他们不仅在教育工作的技能上具有十分明显的专业性和自觉性,而且在道德上也应有高度的专业自觉性。教师对于主体和手段同一性的工作特点一般都有清醒的了解,这一理解实际上也是教师形成使命感的源泉。教师应当是积极调整教育劳动中人际关系的主动力量。反之,一些缺乏师德自觉的教师实际上是失去了教师本质的“教师”,在人际关系中永远处于被动、低效或无效的境地。所以与一般劳动者,尤其是那些复杂程度较低的劳动形态相比,教师道德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具有也必须具有较为明显的自觉性。
3.整体性。教育劳动中存在广泛和复杂的人际利益关系,教师必须全面或整体性地处理这些关系。因此从教师道德的影响性质这一角度来看,教师道德具有一定的整体性。这一整体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指每一位教师对学生影响是整体的;二是指教师对学生影响具有集体性(面对的是学生集体);三是指教育工作需要广义的教师集体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如前所述,教师道德的影响与他的业务素质、人格特征等联系在一起。比如主观上希望对学生公正的教师可能因为其教育方式上的失误而适得其反。又比如一个心地仁爱的教师也可能因为其性格上的内向而给学生以冷漠的印象。加上集体教学形式的制约,现代教育中,教师面对的学生也常常是一个集体。因此师德的修养如同师德的影响一样都是整体性的。通俗地说,在人道地理解教师的生活处境的前提之下,我们仍然会期待教师尽量做一个“完人”去面对学生个体与集体。最后,现代教师的劳动具有非常强的集体性。单个教师的影响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有效地作用于学生。换言之,作为教育劳动成果的学生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性劳作的成果。因此师德中的重要内涵就必然有教师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4.实质性。所谓实质性指的是教师职业道德所产生的结果应当是在“实质”上对学生的发展有真实的促进,有实际的教育效果。实质性与形式性相对。一些行业的道德规范例如法官、医生的职业道德往往具有更多的形式公正的特点——他们常常显得非常“冷酷”。比如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完全依据法规进行。不管当事人多么情有可原,判决总是“铁面无私”。即使有依法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例,从轻或者从重处罚仍然是有法律条规所明确的。相反,教育伦理与整个教育学的一般要求都是要“因材施教”。所以同样的迟到,教师对于一个比较外向和顽皮的男生和一个比较胆小、羞怯的女生会有不同的处置。这样的教师非但不是不讲师德的教师,反而是更专业的教育工作者。原因就在于,教师的最高伦理目标是在实质上促进教育对象的发展,而非简单地恪守规范本身。相反,那些不考虑学生生活的具体情境,像法官判案一样处置学生的教师则往往是不受学生欢迎的——学生们的反应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其“不敢言”是因为自己的确错了,应当接受处罚;而其之所以“敢怒”是因为教师虽然是“对的”,可是他们的苦衷却没有被充分关注和理解。只要有“敢怒”的情形出现,实际的教育效果当然就会打折扣!而这些实质性的说明都可以在教师劳动的教育性、劳动对象的主体性、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等教师劳动的特性中得到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