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对现有教师组织机构作用和功能的完善和发挥。在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重视和发挥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为学校民主科学的管理、教师民主生活和各项权益的真正实现建立有效的基层组织机构。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中,只有在教师的各种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之后,才能要求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才能要求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所以,应当把工会真正建设成教师的组织家园,让每一个普通教师感觉到他自己并不孤单,有一个组织可以让他信赖和依靠;让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教师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让普通教师的声音能够被倾听,让普通教师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实现。虽然这一目标的实现还有很远的路需要走,但是这是师德建设必须要跨越的距离。
另一方面,教师专业性或民间性组织机构的建立。由于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育实际中往往沦为教育行政机构的附庸,在维护教师权益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中不能够独立而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经验,在实现教师的专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品质以及维护教师的权益方面建立教师专业组织或民间性教师组织可以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有研究者建议,为在劳动合同聘任制下维护教师的合法正当权益,“最为经济且现实的方法是建立一个教师行业自治组织”。该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教师自发组织成立的民间组织,其运作方式可以参考其他行业自治性组织。该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对该地区拥有教师资格的人进行登记注册;由该组织对教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代表教师与学校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处理学校与教师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保护教师权益不受侵害。[4]虽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是,在师德建设中教师专业性组织建设是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师德制度伦理化——师德制度的伦理追求
师德制度伦理化是对师德制度内涵的伦理价值的诘问,是从伦理价值的角度考量师德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师德制度内涵的伦理价值决定了师德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存在方式。这是因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的内在要求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制度规范的一切约束,只有当其能普遍反映人们的内在要求和道德意愿时,才是充分有效的。也即,一种制度规范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5]所以,师德制度要想真正成为规范教师道德行为,提高教师道德水平的有效力量,就必须具有内在的伦理价值上的权威性。所以,师德制度伦理化是师德制度建设必然选择的有效路径。
师德制度伦理化包含两个方面,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在应然层面上师德制度应该追求和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是人的主体价值,是要确立和实现人的主体价值,而不是对人的主体价值的贬抑。也就是说,师德制度不能对人只是一种表面的消极意义的规约和限制,在更本质和积极的层面,师德制度应该是对人的关怀和激励,是要激发和促进人的发展和完善,实现人对自身潜能和本质的全面占有。在实然层面上,师德制度伦理化最主要的是要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使制度具有内在的公平和正义并能够通过制度的恰当执行而实现公平和正义。
1.人的主体价值的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