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德建设要具有大视野。这里的大视野是指历史的眼光和国际化的眼光。历史的眼光,一是指师德制度建设既要善于从我国教育和文化发展的丰富的历史资源中,挖掘历史遗留的宝贵财富,古为今用;二是指师德制度建设应紧跟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因为师德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不同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如果师德制度本身不能根据时代发展所提出的新的变化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那么,过时的或者说不合时宜的师德制度就会被人们弃之不理。因此,师德制度创新需要在历史的眼光中,借鉴已有的制度遗产,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时间的维度上奠定自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为自己的有效性建立根基。
国际化的眼光是指师德制度建设不能闭门造车,它需要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放眼世界,以批判的眼光审视各国的师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且从中发现有益的养分,来滋养我国的师德建设。诚然,各国都有自身独特的国情,各国的教育发展和教师教育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别,但这并不能证明各国的师德建设不能交流和借鉴。相反,在各国的教育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的师德建设也可以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前提下,大胆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使我们的师德建设更具开放性,也推进其有效性的实现。
第二,师德建设的校本化。从目前我国师德建设的实际来看,国家层面的《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等都是从较为宏观和抽象的层面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要求,并不能涵盖复杂的教育实际中师德建设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在具体的师德建设中富有创造性地面对师德的实际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师德师风在每一个学校都有不同的表现,每个学校都可能面对不同的师德问题,所以,师德制度建设需要在学校层面上体现出特点和特质,也就是要进行校本化的师德制度建设,让师德制度建设在最基础的教育层面上实现其适切性和实效性。
(3)制度程序的完善
师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包括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完善。在法学中,法律的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条件。在制度建设中,无论制度文本多么合理完善,如果制度的程序存在缺陷,那么制度就不能在实质上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因此,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使制度能够得到教师内在的认同和体认,并通过认同和体认的过程转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制度的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必要的监督,保证制度得到严格而忠实的执行。
3.教师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E.Freidson认为专业人员之特质在于其具有理性的形式知识,并将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实践性活动。欲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践性的活动,则有赖于制度化的组织,方易竞其功。”[3]因此,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其专业性社会活动和价值的实现需要制度化的组织架构的支持。英、美、法、德等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都建立了不同性质的教师组织,来维护教师的权益,提升教师的专业地位和专业服务品质。从各国教师组织的性质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工会主义,一种是专业主义,前者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和争取教师的权益,后者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教师的专业品质和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从各国教师组织的实际运作和发展来看,他们在教师的职业生活和专业道德建设中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而目前我国的教师组织主要是特定的学科协会,其在大多数一线教师的实际职业生活中影响力并不大。而与教师职业生活联系较多的教师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虽然在丰富教师的职业生活,保证教师民主参与学校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于教育的发展和教师在职业生活中更多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而言,这些组织机构的作用和功能的发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教师组织机构建设是师德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