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的界说 墨家的“辩”,是分别是非真伪的方法。《经上》说: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说》曰: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经说下》说: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辩的用处及辩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说: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焉,乃也)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这一段先说辩的目的,共有六项:(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两句,总论“辩”的方法,“摹略”有探讨搜求的意义(《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广雅·释诂》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搜,于道曰略。”孙引俞正燮语未当)。论辩的人须要搜求观察万物的现象,比较各种现象交耳的关系,然后把这些现象和这种种关系,都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所以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种种事物,都叫做“实”。实的称谓,便是“名”(说见第七篇)。所以《经说下》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例如说“这是一匹马”,“这”便是实,“一匹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论理上,实便是主词(Subject),名便是表词(Predicate),合名与实,乃称为“辞”(PropositionorJudgment)(辞或译“命题”殊无道理)。单有名,或单有实,都不能达意。有了“辞”,才可达意。但是在辩论上,单有了辞,还不够用。例如我说:“《管子》一部书不是管仲做的。”人必问我:“何以见得呢?”我必须说明我所以发这议论的理由。这个理由,便叫做“故”(说详下)。明“故”的辞,便叫做“说”(今人译为“前提”Premise)。《经上》说:“说,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实)是“假的”(名)。……(所立之辞)。
因为《管子》书里有许多管仲死后的事。……(说)。
怎么叫做“以类取以类予”呢?这六个字又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举例”,予是“断定”。凡一切推论的举例和断语,都把一个“类”字作根本。“类”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例如我认得你是一个“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树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学书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为什么呢?
因为孔子是一个“人”。
因为凡是“人”都有死。
这三个“辞”和三个“辞”的交互关系,全靠一个“类”字(参看附图)。印度因明学的例,更为明显,
声是无常的(无常谓不能永远存在),……………………(宗)
因为声是做成的,……………………(因)
喻依
如下图:
“声”与“瓶”同属于“做成的”一类,“做成的”属于“无常的”一类,这叫做“以类予”。在万物之中,单举“瓶”和“声”相比,这是“以类取”。一切推论,无论是归纳,是演绎,都把一个“类”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说:
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一切论证的谬误,都只是一个“立辞而不明于其类”。
故 上文说的“以说出故”的“故”乃是《墨辩》中一个极重要的观念,不可不提出细说一番。《经上》说:
故,所得而后成也。《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孙诒让补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从之。惟孙移体也五字,则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