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每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在一般的词义上“酿成”“罪过”,灾祸才是悲剧性的。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下列现象也属于悲剧性冲突的本质;纵使法官英明过人、公正绝世,悲剧性冲突依然是无法平息、无法消除的。用定义来表达,悲剧性的恶行甚至是这样的:一场可能的道德判决和法律判决都在它面前默不作声;反之,一切尚可从道德上、从法律上认清和调解的冲突按其本质都是非悲剧性的。公正与不公正、善与恶之间的本质界限在行为的统一中消失,线索、动机、意图、义务互相缠绕,以致观察者在追踪每一条线索时时而鲜明地作出判断“公正”,时而又同样鲜明地作出另一判断“不公正”。我们的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中的混乱并非由于道德智慧和法律智慧的不足,而是“对象”本身要求的,绝对的。正是这些消失现象、缠绕现象,总而言之,混乱现象属于悲剧性印象主观一面的本质,使我们超越了可能的“公正”和“不公正”、可能的“指责”和“愤怒”的整个领域。“悲剧性的罪过”是无法让任何人来承担的,因而也不能设想有什么“法官”来审理。
我们的道德判断发生混乱,我们发觉“罪过”明明白白地摆在面前。徒劳无功地寻找酿成它的主体。正是从这里产生了那种特别具有悲剧性的悲哀、那种悲剧性的怜悯及上文述及的它们特有的心绪安宁,产生了那种转嫁现象:可怕的事物被转嫁到作为本质的宇宙身上,而这种转嫁正是与行为和过程的有限性、与参与其中的各人和各种意志和解了。
这就是说,悲剧性的坏是存在于可以确定的“公正”和“不公正”、“恪守义务”和“违背义务”彼岸的东西。
然而,不同的个人根据他们道德知识的多寡,即根据对他们来说可能的道德知识的多寡而拥有迥然不同的价值的微观宇宙。
根据这尺度才能测量安排他们可能的“义务”和义务范围——这全然不依赖于他们经验的生活境遇的特点。如果每个个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在道德上他们做了同样的事情,前者与后者程序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因而做了同样价值的事情,甚至这时他们本身也价值相同。每个个人都在其价值范围尽了“最大”的义务,这一点还根本无法决定他们对包括所有恶善的道德价值宏观宇宙的了解有多深,他们在这个宏观宇宙里觉察了哪一部分。并非那些“被高贵化的”——像康德的高度近视的伦理学认为的那样——义务及其行为,而是“高贵应有高贵之态”,即人原本的高贵赋予他们各种不同跨度的可能义务,是这些跨度的义务使他们不同程度地和道德世界相联结,并对他们来说“意义非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