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宗法伦理的社会结构中,妇女总是处在这种结构的最下层。两汉时期,适应大一统皇朝需要的礼制建设尚处在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变时期。这一时期,人们对妇女社会地位、道德礼教、自身修养等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宗法伦理枷锁对妇女的束缚尚不如后世严厉,妇女在社会上尚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是,这一时期的妇女观已相当明显地表现出对妇女的鄙视,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压抑束缚妇女的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恶劣影响。
在两性观念及家庭伦理方面,男尊女卑的观念得以确立。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于夫妇之道论证了“夫为妻纲”的绝对性。他将阳尊阴卑的阴阳五行学说灌输到夫妻人伦之中,认为“丈夫虽贱皆为阳,妇女虽贵皆为阴”[86]。再高贵的妇女也得受卑贱的丈夫的管束,把性别差异、性别奴役凌驾于阶级的差异和奴役之上,使之具有了普遍的意义。两汉以谶纬迷信与阴阳五行相结合的各种理论,于夫妇之道上都主张夫为阳、妇为阴,妻之事夫乃“天道”支配,是不可逆转的。《白虎通义》则对妇女地位作了更进一步的贬抑,它说:“男女谓男者任也,任功业也。女者如也,从如人也。在家从父母,既嫁从夫,夫没从子也。《传》曰:‘妇人有三从之义也。’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87]“妇人无专制之义、御众之任、交接辞让之礼,职在供养馈食之间,其义一也。”[88]妇女永远是男人的附庸,“三从”之论实际上就是顺从男人。妻子不能抛弃丈夫,犹如地不能去天。妇女在社会交往中没有地位,其职责就在“供养馈食之间”。
从汉代一些法规上也可看出,夫妇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丈夫对绝大多数家产都有支配权,而妻子支配的财产只有若干陪嫁品而已。一些礼法还单方面规定了男子“去妻”的七种情况:“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9]当然,汉代夫权还未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故而在给予了男子更多的权力的同时,也允许妇女在一定条件下有与男子离婚的自由,如丈夫品行不良;丈夫患有恶疾;丈夫家中贫苦,无法生活;女方家庭与男方家庭发生激烈矛盾。妇女都可提出离婚。尽管法律给予妇女的权利极其有限,但总还没有达到没有任何自由权的地步。这说明尽管当时在理论上反复阐说妇女的极端服从,但实际操作中仍有可以回旋的余地。
春秋战国时代,男女之间关系比较宽松。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开始用法律维护贞节。汉承秦制,继续提倡贞节,并大力予以表彰,开始将节烈与否当作评价妇女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尺,把毁灭人性的所谓“贞操带”套在了妇女身上。汉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诏赐“贞妇顺女帛”[90]。东汉安帝元初六年(119年)诏赐“贞妇节义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91]。用名利引诱女性作贞妇、节妇。这一行动在当时虽然收效甚微,如汉代妇女改嫁、再嫁有相当的自由等。但它对后世影响甚大,后世帝王多效仿这一办法,力表旌节,使之成为残害妇女的重要手段。
刘向之后约百年,班昭著《女诫》一书,对妇女的言行举止、伦理地位都做了规定,这部《女诫》是中国古代女教上的经典之作。它对妇女所应遵循的准则的规定,反映了汉代人由对妇女的多元化评价向一元化评价的转变。
《女诫》特别强调女性的卑弱,认为卑弱乃“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所谓“谦让恭敬,先人后己,有善莫名,有恶莫辞,忍辱含垢,常若畏惧,是谓卑弱下人也”[92]。“阴阳殊性,男女异行。阳以刚为德,阴以柔为用,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93]自此以后,在人们的心目中,妇女就是柔弱的同义语,女子在社会与家庭中扮演的一直是弱者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