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东西方社会进入现代化的时间不同、道路不同,这同两种社会的历史背景与传统大有关系。如西欧是从封建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而西欧封建社会又是从日耳曼人入侵罗马,“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3],这种历史沿革使西欧的社会发展有着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特点。从历史上看,日耳曼人处在野蛮高级阶段时,已具有了使用牛耕和少量铁器的个人生产力,这使得他们在塔西佗时代(公元1世纪)就以个体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原始性的集体协作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开始有了较强的独立性,因而他们的马尔克公社也就具有“较为民主”的特征。[4]因为马尔克公社不像亚细亚公社那样个人离不开公社,相反,“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5]。这样,马尔克公社仅仅“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6]。在这种公社中,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而不是个人财产为公有地的补充,真正公社的存在和公社财产的存在表现为独立主体互相之间的联系,因而公社颇具民主自由的特色。而且,就是在公社社员变为农奴之后,也还享有马尔克公社遗存下来的一些传统的经济与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往往对农奴主,甚至对国王,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这就使得西欧的农奴仍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活动余地。因此,在欧洲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日耳曼人曾以他们的“野蛮性”、“民主本能”,“给垂死的欧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特别是他们的马尔克公社制度,“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最残酷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即一个抵抗的手段”[7],而且“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成了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8]。相形之下,亚细亚社会则是从“普遍奴隶制”背景下开始向现代社会过渡的。亚细亚社会尽管也早就存在个体家庭经济,但这些个体仍然“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长期脱离不了“氏族或公社的脐带”[9]。在这种公社内,每个成员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每个农户的生产和生活,全都置于公社首领或执事人员的专制性监护之下,而这些首领和执事人员又无条件地服从于更高层次的共同体首领,这就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较为专制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公社成员不可避免地处于“普遍奴隶”的地位。“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至于单个的公社成员,只拥有“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10]。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等,莫不是这种专制制度的具体体现。
由于东西方向现代社会演进的历史背景和传统不同,因而所产生的社会动力、社会发展道路各异。西欧的民主制传统十分易于与现代社会对接,而东方的“普遍奴隶制”传统则难于同现代社会相融。正因如此,自16世纪以来,东西方社会逐渐出现了发展上的差异,以致两种社会成了两种文明即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的化身。
所以,“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1]。现代社会发展与历史传统是一个连续过程,是继承与变革的统一。离开传统的现代化不是真正现实的现代化。对此,恩格斯曾中肯地指出:“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