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大会的一共有两千多人,除了中原地区的参与者之外,南洋的西帅系统也派来了五百余人。
在林清华的努力下,大会终于将一些悬而未决的事情和一些不规范的规定形成了法律条文,并制订了一部粗略的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确定了一些基本的行政与法律制度,规范了中原东帅系统与南洋西帅系统的关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根据宪法大纲的规定,国家体制正式被确定为联邦体制,而这个联邦又由两大部分组成,其一为东帅的中原地区,而另一部分则为西帅的南洋地区。
这两个地区的范围界定是动态的,即每个被镇虏军控制的地区全部归属中原地区,而每个被镇南军控制的地区即为南洋地区,为了将这些概念与以前“中原”、“南洋”的概念区分开来,这两个地区又被称为“大中原地区”和“大南洋地区”。
对于以前的那份由林清华与郑森共同制订的“立国诏书”,宪法大纲依然承认,不过,对于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根据宪法大纲的要求,中原地区和南洋地区将各设立一个“常设国民大会”,各自设立在南京与新南安,各自向自己的地区负责。
但是,出于对西帅本人意愿的尊重,宪法大纲并没有强制规定南洋地区建立常设国民大会的时间,而是建议西帅在适当的时候自行决定。
由于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特别是在东西帅继承人的问题上,由于林清华与郑经的意见出现严重分歧,因此,这个问题被悬了起来,双方约定,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再举行一次联合立宪大会,制订一部规范的宪法,解决这些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大纲处于试行阶段,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若是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将进行修订和改写,但是,关于“大中原地区与大南洋地区永远不可分离”的规定则不可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并且明确规定,在这两个地区,将同时推行国语与汉字的教学,以便加强两地联系。
由于中原地区与南洋地区的行政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双方并没有在这些细节问题上纠缠,而是规定由各自的常设国民大会自行解决。
在两个常设国民大会之上,另设一“总制国民大会”,由双方各派出十五名咨议员,负责协调和联络,并为以后可能的调整做准备,其另一个主要职责是共同制订联邦的法律,根据两个地区的不同制度,制订出能让双方满意并遵守的《大宪法》。
联合立宪大会结束之后,林清华在十几年前就开始的新政基础上,对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军事、经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总结起来有七大方面:第一个方面,他改变了大中原地区的大部分行政机构的名字。
“朝廷”变更为“政府”,各“布政司”正式更改为“行省”,“行省”以下设立“县府”。
各部称呼也改变了,如兵部被称为“国防部”,户部改称“财政部”,而且主管教育的机构从财政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教育部”。
官员的称呼也改变了,各省主官为“省长”,县长官为“县长”。
第二个方面,将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修改。
按照他的安排,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分为两种,一种为行省,而另一种则为边疆区。
行省主要位于内地,这里的各省设立咨议院,咨议院的咨议员由各县县长按照商贾工匠儒生四成,锄社两成,政府雇员一成,教派一成的名额提名,此外,军队的两成名额则由军队单独提名,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职业配额也是如此。
这些候选人提名送到省府,由省咨议院进行第一遍筛选,待将筛选落下的名额补齐,再送到常设国民大会进行最后的筛选,最终确定咨议员人选。
咨议员必须年满二十周岁,而且必须认识汉字,其自行向县长提出候选申请,若县长将其资格否决,则县长必须指出否决原因,而被否决人若不服,则可以拿着县长的否决缘由,向省咨议院申诉,由咨议院决定其是否有被提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