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因倭寇侵扰,海禁极严,中国商民出洋贸易,朝廷当作可疑可憎的通藩奸细,制定各种防范禁阻的法令,压抑商业的发展。由于南洋群岛诸国需要中国的商品,以及一向遵行朝贡礼,不像倭寇那样凶悍内犯,这使明朝对南洋一路海禁,事实上不得不放松些。由于沿海各省的人民(主要是闽、粤两省),在暴政苛敛下不能生活,认下海经商,流寓蕃国,不啻是唯一的活路,宁冒死罪,逃出海口,这使明朝对南洋一路海禁,事实上无法严密封锁。由于嘉靖以来,欧洲货物流行中国,朝廷财政困难,关税成为重要收入,中国商人依商业的发展,下海的要求更加迫切,这使明朝对南洋一路海禁,事实上不得不非正式开放。由于万历以后,东北边祸益趋危急,朝廷需要西洋新知识的输入,海禁失去意义,事实上明朝末年已经是开关的国家了。
满族入主中国,重新把海关严密封闭起来,也就是严格执行海禁政策。主要的原因是:
(一)郑成功为首的明朝义民,据台湾作抗满根据地,与内地义民暗通声气。清朝恐慌无措,严厉内徙近海岸地方居民,荒弃广大土地,企图断绝内地给与台湾的接济。这是最愚拙的方法,康熙二十三年,清朝承认禁海政策的失败,准许人民入海捕鱼经商。依着台湾人民的不断起义,畏惧海寇的心理(满人擅长骑射,不惯海战),始终不敢松懈。
(二)明末义士流亡海外,组织南洋一带洪门会,势力巨大,在满洲统治者看来,华侨是可怕的敌人。
(三)道光以前,每年地丁收入,足够支付军政费用,海关商税并不重视。
(四)道光以前岁入全靠地丁,汉人弃耕地出洋谋生,无异逃避朝廷的剥削。
(五)玄烨以后,一贯排斥欧洲人来中国传教经商,汉人出洋,难免与欧洲人有商业上、宗教上各种接触,这使朝廷感觉到华侨至少有奸细的嫌疑。
依据上列原因,汉人出洋,清朝称为“自弃王化”,华侨在南洋遭受欧人屠杀,称为“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雍正六年福建总督策楞奏)。因为海禁政策不允许汉人出洋,所以华侨成为无国籍的流浪人,给欧洲诸国在南洋经营殖民地一个意外的机会。
清朝怎样来厉行海禁政策呢?
顺治十三年,严禁商民下海交易,犯禁的不论官民,一律处斩,货物入官。犯人家产,全部赏给告发人,地方文武官一律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不先告发,一律处死。康熙二十三年因沿海居民怨恨,势难抑制,不得已开放海禁,停止贸易处斩例。
康熙二十三年,定浙江沿海贸易收税例,准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商船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捕鱼(渔船用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预先取具连环保结,禀明州县,领取详细执照,船只出入,收税处查验,按货物贵贱定抽税轻重。又定开海征税则例,福建广东海禁,继续开放。
出口商船渔船,不许携带枪炮等器械,如有夹带硝磺、铜铁、军火、器械、樟板等物,查出照例治罪。
出贩东洋、南洋商船,准携带军器,每船炮不得过二位,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三十斤。
渔船不许装载货物,接渡人口。
商船、渔船各按海路远近,人数多少,每人每日只准带食米二升,多带按偷运治罪。
康熙五十六年,因噶喇巴(爪哇首府巴达维亚)口岸多聚汉人,恐成海盗,禁止南洋往来,在外人民不许归还中国。乾隆元年,闽督郝玉麟奏准“自康熙五十六年例禁后私自出洋的,久远不准归国,例禁前出去的,愿归国听便(归国后不能再出去)”。
海岛不准民人渔户居住,草屋瓦房,一律派兵巡查烧毁。已编保甲,输纳粮税的免烧,但不准添盖房屋。
内地民人眷属,得领凭照往台湾,其他地方,不得带眷口前往,并不得带外国人口回国。
沿海官兵拿获偷渡外洋人口,十名以上,官记功一次,兵赏银二两,疏纵在十名以上,官罚俸一年,兵责二十板,赏罚各依次递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