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工作流程
(一)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常委会组织和人员
1.党的地方委员会组织和人员。
(1)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2)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人选。
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3)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4)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情形和程序。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2.常委会组织和人员。
(1)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2)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3)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4)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1.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
。
(1)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可不增补。
(2)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2.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委员的程序。
(1)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委员的程序。
①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
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③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
④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2)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请示。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
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基层党委增补委员流程图 审批增补下级党委成员流程图
(三)党委考核下级领导班子基本程序
1.考核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