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廉洁教育让“不想腐”成为官员价值取向
任建明
任建明 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廉政建设、政府管理、公共组织领导等方面的研究。
一、廉政文化的本质
廉政文化具有三方面本质。
第一,基于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廉政文化具有非正式制度本质。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把制度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式制度,包括宪法、法律、各种组织、产权制度、契约等;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包括传统、道德规范、习俗、价值等。正式制度影响、支配、改变人的行为选择,同样,非正式制度也有这样的作用。从制度变迁的特点来看,非正式制度对于正式制度以及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还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制度是可以变迁的,但是,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的惰性要大得多,变迁起来往往要困难、要缓慢得多。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分类和对非正式制度特点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结论:(1)廉政文化作为人们对于腐败或廉洁的基本态度、观念或价值判断,属于非正式制度;(2)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于人们选择廉洁还是腐败行为具有持久的影响作用;(3)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正式制度的创新、改革及执行起到持久的影响作用。
如果我们只是一般地从制度对人们行为选择产生约束效果的强弱来判断,就可能忽视廉政文化的作用。因为相对于正式制度的硬约束而言,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于人们具体行为的选择可能只是一种软约束。事实上,作用强度是一个维度,而作用的广度则是另一个重要的维度。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对人的作用在广度上要比正式制度大得多。具体来说,廉政制度可能只作用于那些掌握权力和资源的人群,而不大可能作用于没有掌握权力和资源的更广大的人群。后者就是普通社会大众,而前者则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中掌握权力或资源的少数人。作为非正式制度,廉政文化既作用于社会大众,也作用于公私官员。
第二,从哲学视角或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廉政文化不可能孤立存在。廉政文化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而是有一个“对立物”或“孪生体”,那就是腐败文化。甚至可以说,不了解腐败文化,就不可能认知廉政文化;不清除腐败文化,就不可能建立起廉政文化。因此,要建设廉政文化,就必须首先深入认识廉政文化和腐败文化的关系,也就是要揭示作为腐败文化对立物的廉政文化的本质。过去、现在和将来,不管人们在主观上是否愿意承认和接受,腐败文化必然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客观存在。就像任何一个社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廉政文化一样。廉政文化和腐败文化在对立和冲突之中,共同构成了任何一个社会中与廉政相关的文化总和。一个社会既有深厚的廉政文化,又有很强的腐败文化;或者是一个社会存在廉政文化和腐败文化都很缺乏的状态,这些情况显然不会存在。
这种辩证视角的考察就揭示了廉政文化的第二个本质,即廉政文化不可能孤立存在。换句话说,如果人们不致力于消除腐败文化,而只是片面地倡导廉政文化,其结果必然会变成水中捞月、竹篮打水。
